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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形态论

发布时间:2020-07-17 15:33
【摘要】: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止形态,这在理论界存在多种观点,其中有整体中止论、个别中止论、区别对待论(又称为主观能力论)、切断因果关系论、既遂原因力消除论等。笔者通过对上述各观点进行全面分析后认为,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应分阶段,结合主、客观方面来认定:(1)犯罪预备阶段,在此阶段共同犯罪各行为人处于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各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若此时要认定共同犯罪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主观方面行为人应放弃犯罪意图,这是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自动性特征的体现。客观方面行为人应停止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2)犯罪实施之后发生犯罪结果之前,各行为人之间已形成一个整体,若要成立共同犯罪中止形态,行为人须除主观上放弃犯罪意图之外,还要努力阻止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或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由于此时共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人欲成立犯罪中止,还须消除先行行为对该共同犯罪的影响。所以在此阶段的共同犯罪,行为人若能消除先行行为与共同犯罪的关系,则能认定为共同犯罪中止形态。若行为人不能消除先行行为与共同犯罪之间的联系,即使行为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也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唯有行为人有效的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根据客观实践,笔者提出增设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立法建议,即增加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意图并阻止其他共犯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或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同时设立“准中止”制度: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客观上积极努力的阻止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但其先前实施的犯罪行为仍出现既遂或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先行行为的犯罪未遂没有因果关系,可比照犯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也为行为人建起一座退后的“黄金桥”,有利于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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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59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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