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

网络谣言的刑事责任认定

发布时间:2017-04-08 15:18

  本文关键词:网络谣言的刑事责任认定,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进入信息社会后,网络早已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衣食住行越来越离不开网络。然而,网络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成为犯罪的“有力”工具。从最早的“蛆橘事件”到各地地震传言、抢盐抢水风波,再到近来的“中石化非洲牛郎门”事件和“秦火火案”,网络谣言愈演愈烈。对于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的网络谣言,对其进行系统分析和准确判定大有必要。虽然不少学者深入研究过网络诽谤和网络谣言,但在2013年9月《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解释》)出台后系统研究网络谣言的学术成果还较少。笔者试图通过对网络谣言中网络诽谤和网络寻衅滋事两类典型行为的梳理,对其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本文以最新司法解释施行后的“秦火火案”为例,引出网络谣言认定的相关问题。除引言和结语,本文主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网络谣言的概念和特征。通过对“网络+谣言”组合模式的分析得出网络谣言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传播成本小、门槛低,影响深远、其负面影响短时间内难以完全消除,内容虚实难辨、更能引起人们传播兴趣四大特征。与此同时,笔者试图厘清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之间的界限,言论自由不是在网络上不计后果畅所欲言的挡箭牌,必然受到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等一系列限制,对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是更好地保护言论自由的有效手段。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网络谣言可能触犯不同的法律规范,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此外,笔者依据谣言客体的不同,将网络谣言分为三类:危害国家类、危害社会类和危害他人类。第二部分,针对网络诽谤行为将原有诽谤罪的刑法条文和新实施的司法解释进行对比,分析“捏造事实”和“情节严重”两个重要构成要件要素。网络诽谤中的“捏造事实”包括三类行为。其中的“篡改事实并散布”和“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散布,情节恶劣”是对“捏造事实”的扩大解释,符合我国刑法现阶段治理网络谣言的客观需要。在对“情节严重”的分析中,笔者着重对争议较大的操作次数标准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该量化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科学合理标准。此外,在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分析中,虽然司法解释已经对该条件进行细化,但其中部分具体情形仍然存在高度概括的关键词,如“公共秩序”含糊不清,有必要对“公共秩序”进一步限定,避免司法实践的随意化。第三部分,对新增的网络寻衅滋事行为进行重点分析,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利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型寻衅滋事,另一类是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前一类行为中,网络只是辱骂、恐吓的一种手段,司法解释没有超出寻衅滋事罪的应有范围,是对现阶段新型网络犯罪审时度势的扩大解释。而后一类行为中,网络起哄闹事能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是一大难点。笔者认为,网络空间符合公共场所人数不确定和行动自由的两大特征,具有公共性,可认定为公共场所。将网络空间认定为公共场所是刑法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但是将寻衅滋事罪中的“公共场所秩序”替换为“公共秩序”有扩大该罪规制范围的倾向,因此必须严格限制“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将其限定在现实范畴内。在探讨网络寻衅滋事的基础上,寻衅滋事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联系和区别较为明显,两罪都以网络为犯罪工具,行为手段都是编造和传播,但罪名结构和犯罪对象都不同,后者是选择性罪名,前者犯罪对象虚假信息的外延则大于后罪的虚假恐怖信息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增的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最后,结语概括本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指出网络谣言的刑事责任认定仍有需要细化和改进的地方,而网络实名制无疑是治理网络谣言的关键对策。
【关键词】:网络谣言 刑事责任 认定 诽谤罪 寻衅滋事罪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8
  • 引言8-15
  • 一、问题的提出8-9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9
  • 三、文献综述9-13
  • 四、主要研究方法13
  • 五、论文结构13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3-15
  • 第一章 网络谣言概说15-21
  • 第一节 网络谣言的基本内涵15-18
  • 一、谣言与网络谣言15-16
  • 二、网络谣言的特征16-18
  • 第二节 网络谣言的界定及分类18-21
  • 一、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的界限18
  • 二、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18-20
  • 三、网络谣言的分类20-21
  • 第二章 网络诽谤的刑事责任认定21-31
  • 第一节“捏造事实”的认定21-23
  • 一、“捏造事实”的法律规定21-22
  • 二、“捏造事实”中相关情形的合理性判断22-23
  • 第二节“情节严重”的认定23-27
  • 一、“情节严重”的法律规定23-25
  • 二、点击、浏览、转发次数标准入罪的合理性判断25-27
  • 第三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界定27-31
  • 一、“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界定意义27-28
  • 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法律规定28-29
  • 三、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界定的反思29-31
  • 第三章 网络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认定31-43
  • 第一节 利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31-33
  • 一、刑法条文中的规定31-32
  • 二、利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行为的具体认定32-33
  • 第二节 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33-40
  • 一、刑法条文中的规定33-34
  • 二、网络起哄闹事行为的具体认定34-38
  • 三、对网络起哄闹事行为中“公共秩序”的反思38-40
  • 第三节 寻衅滋事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界限40-43
  • 一、联系40-41
  • 二、区别41-43
  • 结语43-44
  • 参考文献44-48
  • 后记48-49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于志刚;;关于出租、倒卖“僵尸网络”行为的入罪化思路[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04期

2 于凌;孙晓磊;;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及诉讼模式特点[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01期

3 孟传香;;关于网络犯罪国际刑事管辖权的思考[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05期

4 张勇;;侵犯虚拟财产的立法规制初探——以现行法律框架为视角[J];研究生法学;2007年04期

5 高德胜;;论信息共同犯罪的片面共犯[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01期

6 赵秉志;阴建峰;;侵犯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04期

7 刘青;陈琛;刘寿强;;网络违法信息的传播及其治理[J];计算机安全;2006年11期

8 蒋小燕;;浅议网络犯罪的原因[J];湖北社会科学;2006年04期

9 陈珏;;青少年网络游戏问题研究[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04期

10 林文清;;网络赌博犯罪的立法构建[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02期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8条

1 杨彩霞;刑法空间效力论[D];武汉大学;2005年

2 高德胜;信息犯罪研究[D];吉林大学;2008年

3 余俊生;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

4 贺志军;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D];武汉大学;2009年

5 夏燕;网络空间的法理分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6 赵文胜;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D];武汉大学;2014年

7 周新;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研究[D];武汉大学;2014年

8 崔永U,

本文编号:293134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293134.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f914e***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