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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介绍贿赂罪的取消

发布时间:2017-04-09 19:13

  本文关键词:论介绍贿赂罪的取消,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介绍贿赂行为,在整个贿赂犯罪中起到特殊作用,其以居间介绍的形式促成介绍对象的贿赂犯罪的实现,手段较为特殊,现行刑法典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罪进行处理。但是关于介绍贿赂罪的存废的纷争在理论界经久不休,笔者认为本罪在司法实践中价值不大,在刑法理论中,也难以区分其与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共犯。鉴于此,笔者认为介绍贿赂罪在目前的情况下已经失去对其单独设罪的必要和价值。笔者试图通过本文,结合司法实践适用和相关理论分析,深入阐述介绍贿赂罪应当取消的原因以及相关问题。本文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主要由三章构成:导言概述了介绍贿赂罪的问题提出、研究目的和意义、相关的文献综述、主要研究方法以及文章结构。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引入问题。通过对介绍贿赂罪立法历程的梳理,和对理论界关于介绍贿赂罪存废观点的梳理,引出在我国介绍贿赂罪并没有独立设罪的必要和价值。第二章,从司法适用角度,选取近五年司法实践中有关介绍贿赂罪的案例,分析介绍贿赂罪单独存在没有必要且价值很小。本章通过对裁判文书网上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近五年的案件数据的整理以及司法实践案例的分析,得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介绍贿赂罪适用量较少,处罚力度较小以及法官判案时的主观能动性较强,难以保证裁判的统一性。第三章,从居间介绍行为刑法立法比较角度阐释介绍贿赂罪应当取消。介绍贿赂行为在本质上与刑法上的居间介绍行为无异,本章笔者通过对居间介绍行为在刑法上不同评价模式的比较,得出将居间介绍行为独立设罪存在不妥,从这一角度,看出将与居间介绍行为本质相同的介绍贿赂行为独立成罪也甚为不妥。结语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性论述,主张在目前的司法实践环境中,以及在理论上,均应将介绍贿赂罪取消,将其作为贿赂犯罪的共犯进行处理。笔者在本文中设想了将介绍贿赂罪取消后对于介绍贿赂行为的处理。本章第一部分阐述了介绍贿赂行为实质上与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共犯行为本质上没有区别,对于介绍贿赂行为,可以用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共犯进行评价。在第二部分,笔者大胆设想了介绍贿赂行为的具体的处理路径,如果介绍贿赂行为人起到引起行贿或者受贿犯意作用的,按照教唆犯进行处理;如果行为人受受贿人之托,站在受贿人立场行事,可以按受贿罪的共犯进行处理;如果行为人受行贿人之托,帮助行贿人行事,可以按行贿罪的共犯进行处理;如果无法区分行为人是站在何立场,不妨可以按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进行处理。
【关键词】:介绍贿赂 司法实践 居间介绍行为 取消 共犯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92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8
  • 导言8-13
  • 一、问题的提出8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8-9
  • 三、文献综述9-11
  • 四、主要研究方法11-12
  • 五、论文结构12
  • 六、本文创新性与不足12-13
  • 第一章 介绍贿赂罪的立法沿革及存废观点梳理13-20
  • 第一节 介绍贿赂罪的立法沿革13-16
  • 一、1979 年刑法颁布前刑法文件中关于介绍贿赂行为的规定13-14
  • 二、1979 年刑法典对于介绍贿赂行为的规定14-15
  • 三、1997 年刑法典立法文件中关于介绍贿赂行为的规定15
  • 四、现行刑法典对介绍贿赂罪的规定15-16
  • 第二节 介绍贿赂罪存废观点梳理16-20
  • 一、保留说之观点概览16-18
  • 二、取消说之观点概览18-20
  • 第二章 从司法适用角度看本罪的取消20-31
  • 第一节 从本罪司法适用现状可看出介绍贿赂罪并无存在的必要20-24
  • 一、介绍贿赂罪的司法适用现状20-23
  • 二、介绍贿赂罪的司法适用特点显示其存在的价值不大23-24
  • 第二节 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受贿罪共犯界限模糊不清——以典型案例视角分析24-31
  • 一、典型案例24-26
  • 二、介绍贿赂与行贿受贿帮助犯难以区分26-31
  • 第三章 从居间介绍行为刑法立法比较角度看本罪的取消31-40
  • 第一节 居间介绍行为概述31-35
  • 一、刑法中居间介绍行为的特征31-32
  • 二、刑法中居间介绍行为之定性争议32-35
  • 第二节 我国刑法对居间介绍行为的评价模式35-36
  • 一、作为共犯行为,适用其他罪名35-36
  • 二、独立规定成罪36
  • 第三节 将居间介绍行为独立定罪存在不妥36-40
  • 一、介绍卖淫行为单独设罪的不妥之处36-37
  • 二、居间介绍行为独立设罪无必要37-40
  • 结语40-43
  • 参考文献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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