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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失范言论的刑法规制

发布时间:2017-04-10 14:03

  本文关键词:网络失范言论的刑法规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信息时代,网络失范言论导致的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网络失范言论是网民对于社会秩序以及言论准则的破坏导致的言论偏差,具有隐蔽性、即时性、广泛性和交互性等特点。尽管公民言论自由受到宪法保障,但权利的行使要以义务为前提,网络失范言论由于其特性社会危害性极大,倘若不对其加以限制,就会导致权利的滥用,甚至会对人权和社会发展造成的严重破坏。我国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在对网络失范言论进行刑法规制时,予以区分对待。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应当予以严格适用,而对情节轻微,不具有刑事可罚性的应当采用其他手段加以惩罚。我国现行刑法中,刑法对网络失范言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侵犯人格权以及侵犯公共秩序两个方面。涉及人格权的主要罪名有诽谤罪、侮辱罪以及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涉及公共秩序的主要罪名有传播淫秽物品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通过对我国现行司法适用规范的依据进行分析,发现其存在缺乏相关司法解释、易被网络舆论误导以及立法缺失问题,导致司法适用存在疑难。考虑到司法实践现状,对于特殊主体网络失范言论的司法适用,应予以专门性分析,具体表现为新闻记者、律师以及社会公知三类,对其进行刑法规制时应判断其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以及应受刑罚处罚性,依据现行刑法规范进行有效适用。与此同时,有必要借鉴域外法视角,在考察德国、美国、英国以及新加坡相关国家网络失范言论规制立法基础上,对我国刑法予以相应完善。就网络失范言论刑法规制的立法完善而言,应遵循必要性原则、明确性原则以及民主性原则,具体而论,应该通过刑法修正案增加相关条款、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严格适用刑事司法规则来加以完善。
【关键词】:网络失范言论 言论自由 刑法边界 规制分析 完善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北方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6
  • 目录6-8
  • 引言8-9
  • 1. 网络失范言论之界定9-15
  • 1.1 网络失范言论的特性描述10-12
  • 1.1.1 隐蔽性10
  • 1.1.2 即时性10-11
  • 1.1.3 广泛性11-12
  • 1.1.4 交互性12
  • 1.2 网络失范言论的刑法边界12-15
  • 1.2.1 宪法保障下的言论自由12-14
  • 1.2.2 刑事政策视域中的网络失范言论14-15
  • 2. 网络失范言论的现行刑法分析15-25
  • 2.1 侵犯人格权的刑法规制15-21
  • 2.1.1 侵犯名誉权的刑法规制15-19
  • 2.1.2 侵犯隐私权的刑法规制19-21
  • 2.2 破坏公共秩序的刑法规制21-25
  • 2.2.1 传播淫秽物品罪21-23
  • 2.2.2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3-25
  • 3. 网络失范言论的司法适用疑难解析25-36
  • 3.1 现行司法适用规范依据25-28
  • 3.2 特殊主体网络失范言论司法适用疑难28-35
  • 3.2.1 新闻记者28-30
  • 3.2.2 律师30-33
  • 3.2.3 社会公知33-35
  • 3.3 总体评析35-36
  • 4. 以域外法为视角的完善建议36-44
  • 4.1 网络失范言论刑法规制的比较分析36-39
  • 4.2 网络失范言论刑法规制的完善思考39-44
  • 4.2.1 刑事立法层面的思考39-41
  • 4.2.2 刑事司法层面的思考41-44
  • 结语44-45
  • 参考文献45-48
  • 申请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48-49
  • 致谢49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邓新民;;自媒体:新媒体发展的最新阶段及其特点[J];探索;2006年02期

2 胡继冬;;论微博大V的形成、影响与社会管理[J];思想理论教育;2013年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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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96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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