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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之结果标准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03 07:17

  本文关键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之结果标准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结果标准是“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根据本罪结果标准的表述可知,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也就是说要成立本罪,不需要发生实际损害结果,只要有造成实际损害的危险即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结果标准的认定是很困难的。2013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司法解释中第一条第一项,“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规定了严重超出标准限量。但是,何为严重超出?“严重”一词在汉语中属于程度副词,可以理解为“重大、影响大”。可见,该词本身就很模糊,外延很宽广,并没有一个很严格的界限。如此看来,此种规定太模糊了,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司法解释中的第四项也存在此类问题。因此,为解决本罪结果标准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从刑法理论角度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进行分析,主要探讨该罪的结果标准,结合案例分析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再结合食品毒理学和法医学中相关的理论知识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找到便于司法操作的、科学明晰的标准。第一部分是通过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典型案例的分析,引出本文所要探讨解决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结果标准的理解,为更好地认定本罪奠定基础。第三部分是在与其他相关罪名比较的基础上,分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结果标准。第四部分是以刑法理论分析为基础,结合相关专业知识,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食品安全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结果 标准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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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舒洪水;;关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思考[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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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4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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