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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15 16:06

  本文关键词:“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三种新型“非数额型”盗窃罪,即“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四年多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于这三种新型盗窃罪产生了一些理解和适用难题,比如因对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而出现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形态(既遂还是未遂)、“罪数”(数罪并罚还是一罪从重)的认定意见不统一、对“数额型”与“非数额型”盗窃行为竞合时应如何适用量刑幅度(亦或者称法定刑档次)的意见不统一等。为了解决这些分歧点,本文选取了“携带凶器盗窃”这一新型盗窃罪作为视角,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判决,对相关疑难问题进行整理、思考,并阐述笔者的对该罪认定的理解及适用意见,以期能在今后的司法实务中准确适用该罪名。本文中,笔者通过提问题的方式,来逐一展开对“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比如,第一章主要论述了对“携带”的理解和认定,包括携带的含义、携带的时间、携带的方式、携带是否要求行为人具有使用意思等内容;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对“凶器”的认定,包括凶器的种类、犯罪工具是否属于凶器的判断方法、“携带凶器盗窃”中的“凶器”与“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内涵和外延是否一致等内容;第三章主要论述了“携带凶器盗窃”的犯罪形态问题,主要论点在于该特殊盗窃行为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以及既遂的判断标准;第四章主要论述了“携带凶器盗窃”的定罪及罪数问题。这些存在的问题现有法律条文(包含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需要学者和司法实践进一步探讨和确定。
【关键词】:携带 凶器 犯罪形态 罪数 刑法谦抑原则 罪刑均衡原则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2-3
  • Abstract3-7
  • 导言7-9
  • 第一章 “携带凶器盗窃”中“携带”的认定问题9-16
  • 一、“携带”的含义、时间和方式9-14
  • (一)“携带”的含义9-12
  • 1.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几种主流观点9-10
  • 2.“携带”应包括“随时可以取用”和“密切物理联系”10-11
  • 3.携带应要求行为人具有对人或对物的概括使用意思11-12
  • (二)“携带”的时间12-13
  • (三)携带的方式13-14
  • 二、“携带凶器抢夺”和“携带凶器盗窃”之“携带”对比14-16
  • (一)司法解释对两个“携带”的规定14-15
  • (二)两个“携带”应属同一意思15-16
  • 第二章 “携带凶器盗窃”中“凶器”的认定问题16-22
  • 一、“凶器”的含义16-17
  • (一)百度百科词条和司法解释对“凶器”的规定16
  • (二)将“凶器”限定于有固定形状的器械类更为适宜16-17
  • 二、犯罪工具与“凶器”之间的关系17-19
  • (一)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几种主流观点17-18
  • (二)犯罪工具属于“凶器”的判断标准18-19
  • 三、“携带凶器抢夺”和“携带凶器盗窃”之“凶器”对比19-22
  • (一)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几种观点19-20
  • (二)“携带凶器盗窃”中“凶器”范围应更窄20-22
  • 第三章 “携带凶器盗窃”的犯罪形态问题22-24
  • 一、“携带凶器盗窃”存在犯罪未遂22-23
  • 二、“携带凶器盗窃”的既遂标准23-24
  • 第四章“携带凶器盗窃”的定罪及罪数问题24-33
  • 一、“携带凶器盗窃”的定罪24-26
  • (一)“携带凶器盗窃”入罪标准24-26
  • 1.“携带凶器盗窃”入罪也应限于有一定价值的财物24-25
  • 2.价值较小和价值轻微的判断标准25-26
  • (二)对“携带凶器盗窃”未遂的处理26
  • 二、“携带凶器盗窃”的罪数问题26-30
  • (一)盗窃行为类型竞合时的处理原则27-28
  • (二)盗窃行为类型并存时的处理原则28-30
  • 1.同种数罪处罚的四种学说28-29
  • 2.普通盗窃与特殊盗窃类型并存时的处理29-30
  • 三、司法实务案例分析30-33
  • 结语33-34
  • 参考文献34-37
  • 致谢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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