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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与防卫关系之检讨——以类型化的实体与程序规则构建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3-02-08 19:51
  司法实践动辄将故意伤害案件作为互殴而否定正当防卫。传统理论以伤害故意、报复动机、事先有无斗殴意图等作为认定互殴的标准,这种"意图中心论"的立场不具有可操作性,无法解决互殴的泛化问题。应当从正当防卫的优越利益原理出发,将互殴分为真正的互殴和不真正的互殴。真正的互殴应限定为双方事先约定相互攻击行为(简称"约架"),只有这种意义上的互殴与防卫才是互斥关系,通过互殴认定时点的前置,既能防止互殴的泛化,又具有可操作性;不真正的互殴并非一概排斥防卫,回归到一般的故意伤害、防卫意图、预期侵害、自招侵害等框架下进行类型化的解决,在此基础上构建类型化的认定规则。涉互殴案件的证明对象可以进行客观化和前置化的改造。

【文章页数】:17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互殴中正当防卫司法乱象的梳理
    (一) 打架就是互殴
    (二) 还手就是互殴
    (三) 有伤害意图、报复等动机就是互殴
    (四) 事先有纠纷、事先准备工具就是互殴
    (五) 先动手就不能防卫
    (六) 防卫前要先躲避
二、互殴的内涵及其与防卫关系之检讨
    (一) 传统互殴内涵的反思
    (二) 互殴的实质限缩解释———真正的互殴与不真正的互殴
三、互殴中防卫类型化之实体规则
    (一) 真正的互殴之认定规则
    (二) 不真正的互殴之认定规则
        1.一般故意伤害案中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2.防卫意思与报复等动机并存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三) 预期侵害中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四) 自招侵害 (挑拨防卫) 中的正当防卫认定规则
        1.蓄意型挑拨。
        2.非蓄意型挑拨。
四、互殴中防卫类型化之程序规则
    (一) 真正的互殴之证据规则
    (二) 不真正的互殴之证据规则
        1.一般故意伤害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证据规则。
        2.防卫意思与报复动机并存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证据规则。
        3.预期侵害中正当防卫的证据规则。
        4.自招侵害 (防卫挑拨) 中正当防卫的证据规则。
结语



本文编号:3738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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