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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研究 ————从刑法规范目的出发

发布时间:2023-03-12 05:52
  “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中的两个加重法定刑的情节,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刑法》第133条第二档和第三档法定刑时,对“逃逸”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笔者通过对文献的查阅及检索回顾当前学界对于该问题的主流观点,并结合有关典型案例对目前有影响力的观点进行论证分析。认为将“逃逸”解释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无法真正反映逃逸的实质,应从该情节的规范目的入手,并以“客观目的解释”为主要解释方法,在明确“逃逸”的本质为不救助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肇事行为和逃逸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认为肇事行为和逃逸行为为相互独立关系的基础上,从而认定第133条中三个法定刑,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就包括基本犯、结合犯以及结合犯的结果加重犯,在后两档法定刑中的两个“逃逸”也应做相同的解释。最终目的是在前述基础上准确界定交通肇事罪及《刑法》133条中规定的该罪的两个法定加重刑的构成要件,从而对交通肇事后以及逃逸过程中存在的其他犯罪行为与肇事行为、逃逸行为之间关系的准确认定,表现在视为交通肇事罪一罪还是构成其他犯罪并最终数罪并罚的认定上。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现...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第一章 司法困境:重探交通肇事逃逸条款之缘由
    第一节 重探交通肇事逃逸条款之现实基础
    第二节 “逃逸”条款适用的司法偏差
第二章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规范目的
    第一节 确定“逃逸”行为规范目的的途径
        一、主观目的解释论
        二、客观目的解释论
    第二节 交通肇事逃逸规范目的的争议
        一、逃避法律追究说
        二、救助义务说
第三章 “逃逸”的不作为论
    第一节 “逃逸”作为说的缺陷
        一、缺乏对“逃跑”行为的处罚依据
        二、会不当扩大犯罪的成立范围
        三、会不当的缩小犯罪的认定
    第二节 “逃逸”不作为论之一:作为义务的来源
        一、法律规范说
        二、法律规范并非“逃逸”的义务来源
        三、先行行为说
    第三节 “逃逸”不作为论之二:作为义务的范围
    第四节 对《刑法》第133条中的两处“逃逸”应做相同的理解
第四章 《刑法》第133条中两个“逃逸”规定的适用
    第一节 交通肇事逃逸场合的行为结构
        一、延伸关系之否定
        二、独立关系之肯定
    第二节 结果加重犯之否定
        一、结果加重犯内涵及外延的界定
        二、作为结合犯的“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结合犯的结果加重犯
    第三节 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之特殊行为的处理
        一、又实施逃逸之外的行为致人死亡的,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
        二、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分析
        三、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76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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