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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见危不救的罪与非罪

发布时间:2023-03-24 04:36
  2011年佛山市不满2周岁的小女孩被车撞倒在马路上,却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身亡的“小悦悦事件”,引起了社会对如何解决“见危不救”问题的广泛关注,进而引起了理论界对于见危不救是否应当入罪、以及法律应当通过何种方式解决这一问题的讨论。所谓见危不救,是指已满16周岁、与期待被救助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人,在所处环境对自己基本没有危险,却对处于危险中、期待被救助者不给予救助的行为。见危不救中的“危险”一方面是指对被期待救助者而言,面临着失去生命或者重大健康损害的现实危险;另一方面,对于救助者而言,其实施救助则不会有危险或者危险程度极低的现实。对于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一般主体,面临他人需要紧急救助的现实情况,有能力施救而对其不会产生危害却放任不管的,即可认定为“见危不救”。我国古代立法中对于邻里之间遭受犯罪侵袭而不救助进行处罚的规定,以及外国立法中见危不救的犯罪立法对于我国解决见危不救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理论界对于见危不救是否应该入罪争议较大,赞成入罪者的主要理由是面对见危不救较为普遍的社会现实,应当将见危施救这一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并纳入刑法规制;反对将见危不救入罪者则认为道德义务分为第一性道德...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理论意义
        1.1.3 实践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3 主要研究内容
2 见危不救的基本问题与典型事件分析
    2.1 见危不救的界定
        2.1.1 见危不救的基本含义
        2.1.2 见危不救中危险的含义
        2.1.3 见危不救行为的构成要素
    2.2 见危不救典型事件分析
3 我国历史上见危不救立法与外国见危不救立法批判
    3.1 我国历史上的见危不救立法及借鉴
    3.2 国外见危不救的法律规范及其批判
4 见危不救不应入罪的理论分析
    4.1 见危不救罪与非罪的理论争议
    4.2 “见危不救”不应入罪的理由
5 解决见危不救的行政法与民法路径
    5.1 通过行政法规范间接解决见危不救问题
    5.2 以鼓励见义勇为间接规范见危不救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本文编号:3769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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