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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刑法规制的合宪性调控——以2014—2018年间的151份裁判文书为样本

发布时间:2023-03-25 05:17
  从近年来的151份裁判文书的情况来看,我国《刑法》第246条关于诽谤罪的规定确实对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造成了一定的限制。至少在一部分案件中,此种限制有违反宪法的嫌疑。法院在将《刑法》第246条适用于网络诽谤案件时,应当考虑《宪法》言论自由条款的影响。若要认定被告人在网络上发布言论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应该要求控方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即故意编造并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以损害他人名誉;被告人的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不仅手段恶劣,而且对受害者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公民对政府官员公务行为的批评不构成诽谤罪,哪怕批评者并不能证明其所言完全属实。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目次
一、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以151份裁判文书为样本
    (一) 样本总体情况说明
    (二) 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争议
        1. 被告人是否“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2. 诽谤情节是否严重
        3. 被告的诽谤行为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二、言论自由:一个不应被忽视的宪法问题
    (一) 被限制的公共言论:以17件“诽谤村官案”为例
    (二) 必须重视《刑法》第246条及其适用的合宪性
三、网络诽谤入罪的合宪性分析
    (一) 形式层面:法律保留和法的明确性
    (二) 实质层面:目的正当性和比例原则
四、《刑法》第246条的合宪性解释
    (一)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 “情节严重”
    (三)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五、结语



本文编号:37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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