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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软性解释的限制与增设妨害业务罪

发布时间:2023-04-21 18:26
  罪刑法定原则在现代信息社会所面临的冲击超过以往任何时候。在审判实践中,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妨害业务的行为大多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性,少数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经营罪处理。但是,破坏生产经营罪属于使用物理上的有形力毁坏生产资料的侵犯财产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行为手段有严格且明确的限定;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则存在确定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的问题。在使用前述实行行为之外的其他手段妨害他人正常进行的业务时,司法上目前基于政策考虑进行刑法的"软性解释"以扩张处罚范围,但这种见招拆招的做法始终面临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质疑,使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经营罪沦为"口袋罪"。为惩处形形色色利用信息网络妨害业务的危害行为,填补过往立法"意图性的法律空白",降低罪刑法定原则所承受的压力,有必要增设具体的妨害业务罪,以全面保护法益。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对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实施危害行为定性的类型分析
    (一)定罪的现状
        1.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的情形
        2.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的情形
        3.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情形
    (二)主要问题的提出
二、罪刑法定与刑法“软性解释”的限度
    (一)刑法“软性解释”现象确实存在
    (二)我国司法上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施危害行为的处理采用了“软性解释”方法
        1.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的疑问
        2.适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难题
        3.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困境
    (三)刑法“软性解释”可能带来的风险
三、解决问题之道:增设妨害业务罪
    (一)增设新罪的理由:进一步论证
    (二)具体条文设计
        1.方案之一:增设广义的妨害业务罪
        2.方案之二:仅增设利用信息网络妨害业务罪(狭义的妨害业务罪)



本文编号:379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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