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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缓刑适用的理念导向与规则建构

发布时间:2023-04-23 00:56
  近年来,各地法院污染环境罪缓刑适用率相差较大,裁判尺度并不统一,裁判规则模糊不清。究其原因,应与环境自然属性、环保政策趋向、传统刑法理论束缚三因素共同作用而生的"污染事实固定性与环境要素变化性""调查取证规范性与环境科技复合性"等5种张力关联至深。理论上,应注意将环境犯罪刑事司法定位与传统犯罪的刑事司法定位区分,从是否有利于修复受损环境、实现预防环境犯罪之刑罚目的、保障良好环保社会效果三个维度,来理顺本罪缓刑适用的法理。实践上,应结合《刑法》第72条关于缓刑制度的规定,一要转变观念,以修复环境为导向,松绑理论束缚,依法适用缓刑;二要以缓刑判前听证制度给予程序规制,落实《刑法》第72条关于"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之规定;三要在实体上建立"判前主动履行、能够基本修复原有环境"的正向支持规则,以及"属于司法解释从重处罚情形、曾因污染环境被判处刑罚或行政处罚、具有明显犯罪故意、拒绝修复生态环境"的反向阻碍规则,为本罪缓刑适用提供富于可操作性的规则指引。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 污染环境罪缓刑适用的实践样态
    (一)缓刑适用率总体较高
    (二)各地缓刑适用率相差较大
    (三)缓刑适用理念存在分歧
    (四)部分地方缓刑适用变化较大
    (五)缓刑适用裁判尺度并不统一
    (六)缓刑适用裁判规则较为模糊
二、 污染环境罪缓刑适用面临的现实张力
    (一)污染事实固定性与环境要素变化性之间的张力
    (二)调查取证规范性与环境科技复合性之间的张力
    (三)污染行为故意性与损害后果排斥性之间的张力
    (四)法律规定原则性与司法统一要求之间的张力
    (五)传统刑法理论束缚与环保政策趋势之间的张力
三、 污染环境罪缓刑适用的法理考量
    (一)本罪缓刑适用理论研究现状
    (二)刑事司法在环境保护中的定位
    (三)本罪缓刑适用的考量因素
四、 三重维度下污染环境罪 缓刑适用的规范建议
    (一)观念转变: 以环境修复为导向
    (二)程序规制: 建立缓刑适用判前听证制度
    (三)实体规范: 建立正向支持与反向阻碍规则
结 语



本文编号:3798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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