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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若干重要问题疏解

发布时间:2023-05-12 21:38
  组织考试作弊罪侵犯的不是复合法益而是单一法益,即国家为选拔人才而建立和维持的具有公共性质的考试秩序。对"法律规定"的界定应遵循如下解释路径:首先,"法律规定"中的"法律"应理解为狭义上的法律;其次,"法律规定"可扩大解释为包括法律直接规定和法律间接规定。本罪的组织对象在人数上必须是多人(三人以上),其范围不仅包括直接实施作弊的人员,还包括其他未直接实施作弊行为的人员。此外,倘若组织者既实施组织行为又参与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则其自身亦属组织对象。组织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等手段,领导、策划、指挥、控制多人(含组织者)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本罪侵犯的法益
    (一)理论争议
        1. 单一法益说。
        2. 复合法益说。
    (二)探讨与主张
        1. 根据本罪所属的类罪确定其侵犯的法益应当是一种公共秩序。
        2. 根据刑法对具体犯罪的规定将其侵犯的法益内容进一步限定为是一种考试秩序。
        3.“考生利益”尚难以成为本罪所侵害的法益。
二、“法律规定”之界定
    (一)理论争议
        1. 狭义说。
        2. 广义说。
    (二)探究与主张
        1. 何以对“法律”进行狭义解释
        2. 何以(能)扩张解释“法律规定”
三、“组织”的理解
    (一)组织对象
        1. 理论争议。
        2. 探讨与主张。
    (二)组织行为
        1. 理论争议。
        2. 探讨与主张。



本文编号:3814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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