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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设“终身监禁”条款的法逻辑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20 07:31
  "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这两个语词具有相同内涵与外延,是同一个概念。立法者将这两个语词在同一法条中并列使用,并且将"可以减刑、假释"这一属性赋予给"无期徒刑",而将"既不得减刑也不得假释"这一属性赋予给"终身监禁",从而导致"终身监禁既是无期徒刑的种概念又不是它的种概念"、"终身监禁既是无期徒刑又不是无期徒刑"的逻辑矛盾,违反了"立法不得包含矛盾"的基本原则,因而刑法修正案(九)是一个失败的立法。由于"既不得减刑也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就能够达到让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在监狱老死终生、把牢底坐穿的刑罚目的,因而增设"终身监禁"纯属画蛇添足之举。在6位学者对刑法修正案(九)的权威解读中,由于缺乏对"终身监禁"这个本来表达"刑种"概念的语词在引入我国刑法体系后为什么变成了表达"刑罚执行方式"概念的语词的说理论证,存在着违反划分规则、违反减刑适用的基本原理等错误,导致了诸如"多出子项"、"多标准"、"自相矛盾"等逻辑错误,因而权威解读是不能成立的,并没有为增设"终身监禁"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说理论证。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对“修 (九) 44.4”相关规定的法逻辑批判
    (一) “修 (九) 44.4”中包含的逻辑矛盾
    (二) 增设‘终身监禁’纯属画蛇添足之举, 增设‘终身监禁’不存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的正当理由
        1.“无期徒刑”与“终身监禁”具有相同的内涵与外延, 是同一概念
        2.增设“终身监禁”不存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
    (三) 将表达同一概念的两个语词在同一法条并列使用导致的逻辑错误
    (四) 本文的建议修正方案
    (五) 导致上述逻辑矛盾的主客观原因
        1.对“无期徒刑”理解出现错误是导致产生结构性缺陷的主观原因
        2.滥用假释、减刑或保外就医等制度是造成上述结构性缺陷的客观原因
二、对“修 (九) 44.4”权威解读的法逻辑批判
    (一) “修 (九) 44.4”专家解读的主要观点
    (二) 对上述权威解读的若干诘问
    (三) “刑种”与“刑罚执行方式 (或措施) ”的概念辨析
        1.刑种是刑罚方法种类的简称, 区分不同刑种的根据是每个刑种所特有的刑罚目的
        2.刑罚执行方式是实现刑罚目的的方法、方式或措施
        3.刑罚执行方式与刑罚目的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必然的、确定的因果关系
        4.不同刑种的刑罚执行方式之间不能相互替换
        5.刑种概念的语言表达方式是名词性语词, 刑罚执行方式概念的语言表达方式是动词性语词
    (四) 对上述权威解读的法逻辑批判
        1.“终身监禁”是一个刑种而不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或“替代执行措施”
        2.将“终身监禁”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语言表达形式缺乏正当性论证
        3.“终身监禁”不能作为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执行方式或替代性措施
        4.让贪腐分子“坐穿牢底”、废除死刑无需增设“终身监禁”
        5.将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终身监禁、普通死刑缓期执行”三种形式在逻辑上是极度荒诞的
        6.不存在“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中间刑罚”
        7.终身监禁的“严厉程度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这种价值判断不能成立
结语



本文编号:38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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