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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的保护法益及其运用

发布时间:2024-04-13 23:26
  对骗取贷款罪处罚范围的合理确定,取决于对本罪保护法益的正确认识。本罪的保护法益应是贷款秩序,具体内容包括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所有权、信贷资产的安全,以及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是特别关系,应当通过《刑法》第193条关于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的规定,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根据《贷款通则》与《刑法》第193条的规定,《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的"欺骗"内容应当仅限于就借款人身份、贷款用途、还款能力、贷款保证四个方面的欺骗。有足额担保、案发前主动归还本息、担保人代为还款以及贷款到期日前具有还款能力等情形,并不一概阻却骗取贷款罪的成立。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保护法益
    (一)所有权说
    (二)金融安全说与信贷资金安全说
    (三)金融管理(交易)秩序说与贷款管理秩序说
    (四)本文观点
二、实行行为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贷款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贷款
    (五)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贷款
三、争议问题
    (一)提供了真实的足额担保的情形
    (二)案发前归还了贷款本息的情形
    (三)由担保人还本付息的情形
    (四)贷款到期日前有还款能力的情形



本文编号:3953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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