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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的客观要件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31 02:16
  金融是市场经济运行状态的“晴雨表”,不断出现的金融创新工具在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金融犯罪猖獗。为此,《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该罪名在分类上属于选择性罪名,本文选择以骗取贷款罪为研究对象,一方面因为司法实践中存在入罪范围不当扩张的现状;另一方面则是严格限缩入罪范围的呼声虽高,但限缩解释的各种论证未必都合理。坚持以刑法保护法益作为解释的指导原则,着眼于罪状描述,运用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的客观要素:(1)欺骗手段(2)行为对象(3)“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展开分析论证,以期望对本罪在司法适用中的争议问题找到解释的合理路径。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论之外,共有三部分。第一部分,欺骗手段的认定。解释本罪的构造要件首先要以保护法益为起点,现行经济刑法立法体系囿于“秩序法益观”,漠视金融交易利益,在“利益法益观”下更利于理解贷款这一金融工具的市场利益特性。本罪以贷款配置利益作为保护法益,骗取贷款行为会引起贷款安全风险,危害贷款自身收益和贷款外部效益。其次,本罪与贷款诈骗罪作为低度罪与高度罪...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价值及创新之处
    三、文献综述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欺骗手段”的认定
    一、市场经济角度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保护法益
        (一)保护资金安全不能充分反映立法理念
        (二)“秩序法益观”的局限和不足
        (三)“利益法益观”在本罪中的具体内容
    二、欺骗行为
        (一)欺骗行为的类型化表现
        (二)改变贷款用途的司法认定
    三、欺骗对象
        (一)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二)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第二章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认定
    一、金融创新下的“贷款”认定
        (一)“委托贷款”的司法认定
        (二)银行保理融资的司法认定
        (三)以信用卡为载体的“类贷款”业务的司法认定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刑法保护困境。
        (一)对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其他金融机构”之判旨的质疑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刑法保护
第三章 “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一、“重大损失”的认定
        (一)担保责任与重大损失的认定
        (二)“损失”的数额计算
    二、“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一)骗取贷款数额100万以上
        (二)多次骗取行为
结论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825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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