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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备犯理论中的争议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10-30 19:58
  对预备犯刑事可罚性持否定立场的依据并不充分。可罚的预备行为固然应当包括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但这里的犯罪工具应当限定为我国刑法禁止公民个人所拥有、支配的某些特定物品。可罚的预备行为中的"制造条件"的行为应当理解为与实行行为存在紧密关联的行为。我国刑法预备犯的立法模式是科学的。采用个别化的立法模式则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对刑法法益构成抽象危险的行为将无法全面进行惩治。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总则性预备犯立法是否应该取消
    (一)对预备犯认定与处罚上存在着司法困境
        1.立法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
        2.预备犯的司法判断标准不明确。
        3.致使有罪必罚原则难以落实,这损害了刑法的权威。
    (二)我国的预备犯立法模式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
        1.从轻处罚的适用。
        2.减轻处罚的适用。
        3.免除处罚的适用。
    (三)我国预备犯的立法模式与强调客观侧面的现代刑事理念相背离
    (四)我国的预备犯立法模式没有刑事政策上的必要性
    (五)预备行为的主观不法要素难以证明
    (六)预备犯构成特征的规范依据不足
二、哪些行为是具有刑事可罚性的预备行为
三、我国预备犯立法模式是否具有合理性



本文编号:3859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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