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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收取开票费可构成非法购买、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布时间:2024-02-22 18:31
  <正>【裁判要旨】为抵扣之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产生的销项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在此过程中,受票方支付开票方一定费用,则受票方可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开票方可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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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案号一审:(2018)京0102刑初153号二审:(2019)京02刑终113号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未给国家造成税款流失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受票方不论以何名义给予开票方开票费,本质上都是一种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可以构成非法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费用本质上是一种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是一种行为犯,不要求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



本文编号:390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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