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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时期涉疫情犯罪教义学的重要问题

发布时间:2024-02-04 01:06
  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需要建构特别的涉疫情犯罪教义学,这是一个融贯政策把握、刑法法理、解释方法等的综合存在,产生一些重要命题。司法解释对涉疫情犯罪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严"面向的体现,亦对刑法解释提出了新要求。把"疫情防控秩序"作为新生法益,可以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提供法理基础,亦对涉疫情犯罪之定罪与量刑的解释形成内在制约,需要在入罪与出罪、重罪与轻罪、重刑与轻刑的选择上灵活运用目的论解释,充分发挥刑法在疫情防控中的积极作用。

【文章页数】:17 页

【文章目录】:
一、依法从严从重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依法从严从重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从严”面向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依法从严从重的反向制约
        其一,依法从严从重并不意味着对个案的“双严”。
        其二,罪刑法定原则与“越格量刑”的禁止。
        其三,贯彻落实“依法从严从重”涉疫情刑事政策,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法适用规则。
二、疫情防控秩序作为新生法益及其法理定位
    (一)疫情防控秩序:一种临时形成的新生法益
    (二)疫情防控秩序的法理定位
        1. 先法性法益与刑法性法益的关系
        2. 疫情防控秩序作为法益群的功能
三、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在刑法解释中的适用
    (一)从严解释:罪与非罪的界限
        1. 从严解释的含义与意义
        2. 从严解释的适用限制
            其一,从严解释不能背离个罪的构成要件。
            其二,从严解释不能牺牲客观主义原则。
            其三,从严解释不得抵牾公民基本权利。
    (二)从重解释:轻罪与重罪的界限
        其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区分。
        其二,妨害公务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其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本文编号:389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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