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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废除论

发布时间:2024-02-04 06:13
  我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虽然刑法条文已经明确规定收受型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但是我国刑法理论学界和刑事司法实践界仍对该要件是否应当是收受型受贿罪的要件,是收受型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并由此产生大量的争议和分歧。本文试图从案例入手,引出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困惑,通过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我国刑法中的规定、含义、类型,及该要件地位不同的“旧客观要件说”、“主观要件说”、“新客观要件说”观点作介绍,并结合案例评析各种观点的弊端,再从制定刑罚目的、法条设置本身等理论角度和放纵犯罪、难以取证等实践方面分别论述废除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原因,最后尝试对受贿罪法条的设置提出新的建议,论述修改后法条的积极作用及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以期能为尽快完善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法条设置,指导司法实践,维护法制统一做出贡献。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概述
    1.1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利益要件的规定
    1.2“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含义解析
        1.2.1 他人的范围
        1.2.2 利益的内容
    1.3“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类型
        1.3.1 主动型与被动型
        1.3.2 单独型与集体型
        1.3.3 即时型与间隔型
        1.3.4 获取型与未得型
第2章“为他人谋取利益”理论之争
    2.1 旧客观要件说
    2.2 主观要件说
    2.3 新客观要件说
第3章 废除“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理论分析
    3.1 从法条设置合理性角度分析
    3.2 从制定刑罚目的角度分析
    3.3 从受贿罪的客体角度分析
    3.4 从古今中外立法对比角度分析
第4章 废除“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实证考察
    4.1 从“谋利”要件地位各学说的实践缺陷角度分析
    4.2 从“谋利”要件存在放纵犯罪角度分析
    4.3 从“谋利”要件存在带来的“办案难”角度分析
    4.4 从“谋利”要件引起司法实践不统一角度分析
第5章 受贿罪构成要件之立法完善
    5.1 完善受贿罪构成要件的措施
        5.1.1 法条合理设置的建议
        5.1.2 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对司法实践的促进作用
    5.2 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应注意的问题
        5.2.1 受贿罪与接受馈赠的区分
        5.2.2 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5.2.3 受贿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89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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