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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定罪机制

发布时间:2024-02-14 14:35
  本文将重新解释犯罪三特征之间的关系,认为应然之罪的本质特征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标准在于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处罚的刑罚量,立法者将之规定为已然之罪,便使之具有了刑事违法性的特征。具体而言,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的衡量标准,在判断犯罪是否成立的过程中作为定量的因素而存在,它包含着是否需要动用刑罚予以处罚以及应该适用多少刑罚量的意义。在立法中,应受刑罚处罚性通过量的角度对刑事违法性进行实质限定;在司法实践中面对疑难案件,应受刑罚处罚性通过量的角度发挥着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的功能。针对后者而言,在疑难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由于刑法规范的交叉性、刑事立法的滞后性及语言文字的局限性,利用三段论给犯罪分子定罪时,存在罪名及情节似是而非或者多种选择的可能,不能妥当的解决给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问题,此时运用作为罪量因素的应受刑罚处罚性进行判断是最佳的选择。在疑难案件中,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定罪功能主要体现在罪与非罪的判定、此罪与彼罪的选择过程中。其具体适用方法为:处罚必要性/处罚偏重或偏轻的考量--确定具体罪名及刑罚量--论证。

【文章页数】:6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应受刑罚处罚性概述
    第一节“应受刑罚处罚性”概念的厘定
    第二节 应受刑罚处罚性的根据
    第三节 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评价对象
    第四节 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评价标准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应受刑罚处罚性的体系性地位
    第一节 应受刑罚处罚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
    第二节 应受刑罚处罚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第三节 应受刑罚处罚性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契合
    第四节 应受刑罚处罚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契合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应受刑罚处罚性定罪功能的必要性
    第一节 刑罚对犯罪的逆向制约是根据
    第二节 对传统定罪思维的修正是必要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应受刑罚处罚性定罪机制实现的路径
    第一节 刑罚处罚性定罪功能适用范围
    第二节 应受刑罚处罚性定罪功能适用方法
    第三节 应受刑罚处罚性定罪功能适用程序
    第四节 应受刑罚处罚性定罪功能适用限制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本文编号:3898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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