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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的规范建构

发布时间:2024-02-14 07:23
  为强化对单位违法的威慑力,现代行政处罚逐步引入双罚制。双罚制是指对于单位行政违法行为,同时给予单位及相关责任成员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处罚制度,双罚制应从立法政策、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三个维度进行规范建构。在立法政策层面,双罚制应采"法有特别规定才适用"的局部适用模式;在构成要件层面,应准确认识单位违法的双重构造,从单位和成员两个维度、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确立双罚制的特殊构成要件;在法律责任层面,应基于组织抑制的合规思路补强单位自身的处罚责任,并对成员应受处罚的身份范围及责任进行适当限缩。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双罚制立法政策之选择
    (一)立法政策之分歧
        1. 普遍适用模式,即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凡是单位违法行为均实行双罚制。
        2.
    (二)局部适用模式之提倡
        1. 就责任基础而言,随着法人拟制说的式微和法人实在说得到普遍认可,单位已在行政法上被法律赋予完整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自然人并非单位违法中的必要责任主体。
        2.
二、双罚制构成要件之解构
    (一)双罚制构成要件的规范模式辨析
        1. 在实证法上,我国对双罚制构成要件的立法规定呈现两种模式。
        2. 双罚制构成要件不同模式的背后,是对单位违法形态结构的认识分歧。
        3.“单一构造论”为单位违法的处罚提供了一个简明模型,具有减轻思维负担的优势,但其缺陷也显而易见。
        4. 相较之下,“双重构造论”有助于避免“单一构造论”的缺陷,科学揭示单位违法的形态结构。
    (二)单位维度构成要件的展开
        1. 客观要件。
        2. 主观要件。
    (三)成员维度构成要件的展开
        1. 故意行为:
        2. 过失行为:
        3. 合法抗辩:
三、双罚制法律责任之完善
    (一)单位处罚责任的补强
        1. 合规指令。
        2. 合规激励。
    (二)成员处罚责任的改进
        1. 责任范围的限缩。
        2. 责任设置的优化。
四、结语



本文编号:3897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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