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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限缩

发布时间:2024-02-25 16:51
  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是对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面简称《网络诽谤解释》)中第五条第二款的归纳概括,其将在信息网络空间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论处。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生效,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行为独立成罪,在构成要件的表述上和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存在交叉重合,让本就存在越权立法之嫌的《网络诽谤解释》的适用正当性又一次受到了挑战,学界对于信息网络空间的“公共场所”属性之争、将“公共场所秩序”替换为“公共秩序”的正当性之争未曾平息。与学界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的意见相对的是,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款存在着泛化适用的扩张倾向。不仅体现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出台后该条款的适用频率不减反增,更体现为对各构成要件的泛化认定。据此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防控意见》),明确了对两罪并存适用的态度,虚假信息类犯罪体系内部罪刑不均衡的矛盾亟...

【文章页数】:66 页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 文献综述
    四、 主要研究方法
    五、 论文结构
    六、 论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适用的理论正当性之争
    第一节 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 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概念
        二、 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应用特征
    第二节 信息网络空间的“公共场所”属性之争
        一、 肯定说
        二、 否定说
    第三节 将“公共场所秩序”替换为“公共秩序”的正当性之争
        一、 公共场所秩序到公共秩序的概念替换是否越权
        二、 公共秩序是否包括网络空间秩序
    第四节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出台后的效力之争
        一、 否定论
        二、 并存适用论
第二章 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泛化适用
    第一节 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泛化适用的具体表现
        一、 虚假信息的泛化认定
        二、 信息网络公共场所的泛化认定
        三、 公共秩序的泛化认定
        四、 危害后果的判断机械参照网络诽谤罪
    第二节 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泛化适用的成因反思
        一、 司法解释条文的明确性不足
        二、 风险社会下积极刑法观的影响
        三、 信息公开透明度及时性的缺失
第三章 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存续与限缩
    第一节 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存续的合理性
        一、 填补虚假信息规制空白的需要
        二、 社会形势发展的现实要求
    第二节 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限缩的必要性
        一、 罪刑相适应的要求
        二、 言论自由限制之限制的要求
第四章 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限缩路径
    第一节 实质限缩:言论入罪的合宪性解释
        一、 言论自由保护观点性言论
        二、 言论自由保护部分虚假的事实性言论
        三、 言论自由存在刑法边界
    第二节 形式限缩:构成要件的明确性
        一、 “公共场所”:信息网络的公共场所属性之证成
        二、 “公共秩序”:物理的现实秩序之限定
        三、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之剔除
结语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9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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