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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的合宪性思考

发布时间:2024-03-05 23:45
  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单纯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二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立足于宪法上的平等原则检视,若将单纯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的理由,解释为保护被害人或其他因交通事故可能发生的民事诉讼请求权,则会产生单独加重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而不处罚其他犯罪逃逸行为所带来的不平等保护疑问。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这一规定违反宪法上的平等原则,则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的根据也不存在,需要立法予以废除。同时,在教义学上寻求问题的解答方案:如果行为人单纯交通肇事后逃跑,没有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则并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致人重伤或死亡后逃逸,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能加重处罚;如果行为人把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抛弃致人死亡或把被害人撞到一个隐蔽的位置逃逸,则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的三种情况及其适用乱象
    (一) 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的三种情形
    (二) 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的司法乱象
二、刑法加重处罚逃逸行为:目的与疑问
    (一) 《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后逃逸”之立法目的
    (二) 刑法加重处罚逃逸行为之立法目的的疑问
三、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并无救助被害人的义务
    (一)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有无救助义务的争议
    (二) 交通肇事中的犯罪行为不能作为先行行为
四、立法保留时的刑法教义学分析方案
    (一) 风险升高: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的根据
    (二) “逃逸”的限缩:立法与司法的解答方案
        1.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立法修正方案
        2.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应独立评价
五、结论



本文编号:39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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