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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视角下自然人侵犯广电节目著作权的维权思考

发布时间:2024-03-20 22:17
  广播电视节目被自然人侵权,通常会因为案发零散、违法所得有限、追查难度大而被广电媒体放弃追责。不少业界人士认为,运用刑事手段维权门槛太高,适用范围小,颇有杀鸡用牛刀之感,对广电媒体基本不适用。本文通过对我国《刑法》及相应司法解释和规定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界定进行综合分析,认为从刑事制度方面着手,反而相对容易对侵权人展开追责,对调取、固定证据以及保护权利人利益都有好处。广电媒体应当认清著作权刑事保护的优势,在民事救济方式难以奏效或无法开展之时,从刑事法律体系的角度考量如何保护节目著作权。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自然人侵犯广电节目著作权时的维权难点
    1. 难定位
    2. 难协商
    3. 难追责
二、侵犯著作权入罪标准解析
    1. 主观方面需要“以营利为目的”
    2. 客观方面主要以侵权人行为结果作为定罪标准
三、通过刑事手段追究侵权人责任的意义
    1. 有利于维护版权市场的经济秩序
    2. 有利于迅速追查侵权人
    3. 有利于证据的有效调取和快速固定
    4. 有利于广电媒体对侵权人的追责
四、广电媒体对著作权刑事保护的常见误区
    1. 误区一:著作权刑事保护的门槛高
    2. 误区二:著作权刑事保护的对象是权利人
    3. 误区三:著作权刑事保护的处罚力度弱
五、著作权刑事保护制度给广播电视媒体的启示
    1. 广电媒体需对著作权侵权犯罪零容忍
    2. 刑事手段是应对自然人侵权的“特效药”
    3. 处理好刑事保护制度下自身权利的实现



本文编号:393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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