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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加速费”行为的刑法认定

发布时间:2024-04-09 00:05
  在中国刑法语境下,行为人支付"加速费"是为了加速获取必得的合法利益,无论行为人支付何种数额的"加速费",并没有使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务,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家工作人员勤勉尽责,故,其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行贿罪。"加速费"的合法化与《禁止在国际商务交易活动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不冲突,美国《反海外贿赂法》中亦有出罪的规定。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加速费”的定义及其分析路径
二、对“加速费”问题的域外考察
    (一)对国际公约的考察
    (二)美国FCPA的考察
    (三)国际公约与域外立法的反思
三、支付“加速费”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关系
    (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论争议与视角转换
    (二)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解释
    (三)支付“加速费”行为的认定
        1.支付“加速费”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2.支付“加速费”行为的具体应用
四、结论



本文编号:394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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