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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视域下的危险驾驶罪研究

发布时间:2024-04-22 05:49
  自《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之后,有关危险驾驶罪的讨论一直未曾断绝。经过《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目前危险驾驶罪共分为四种行为类型,其中醉酒驾驶、追逐竞驶和双超型危险驾驶罪被认为是抽象危险犯,只需存在抽象危险即可构成犯罪,但这几类危险驾驶罪在司法认定中却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第一部分对我国的抽象危险犯立法活动进行了简要介绍,以醉驾为例,我国在抽象危险犯立法活动中,既对风险本身加以考察,又受到了意识层面的风险即民意的影响,还对我国治理酒驾的经验加以吸收,但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本文第二部分围绕醉驾是否一律入罪展开论述,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即构成醉酒,但对于醉酒驾驶是否一律构成犯罪仍存在着巨大的争议。支持者认为抽象危险不应当进行任何实质审查,行为一旦满足形式要件就应当被认定为构成犯罪。但应当认识到,在我国当前的醉酒标准之下,醉驾并不会造成一般性、类型性的风险,其危害甚至低于很多仍未被规定为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醉驾一律入罪的观点并不可取。而在如何对醉驾进行缩限的路径选择方面,又存在着诸多观点,笔者认为但书说和反证说都存在不...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我国抽象危险犯立法概述
二、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认定
    (一)问题的提出
    (二)醉驾不应一律入罪
    (三)醉驾入罪应做实质审查
三、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认定
    (一)抽象危险犯是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应然定位
    (二)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存在象征化、实害化的倾向
    (三)追逐竞驶和情节恶劣的认定
四、严重超员、超速型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认定
    (一)双超型危险驾驶罪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乘员的人身安全
    (二)双超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9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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