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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5-27 05:44
  刑法对票据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没有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对这些罪名是否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学术界存在争议,主要有"肯定说""具体条文规定说"和"具体条文语义说"三种观点。前两种观点看似简单易行,实则存在缺陷与不足,第三种观点较为周全,可操作性较强。《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与金融诈骗罪存在交集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套路贷"犯罪行为作了规定,这为上述罪名的主观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开拓出一条有益途径。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肯定说
二、具体条文规定说
三、具体条文语义说
四、结论



本文编号:398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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