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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认定中特殊介入因素的影响研究

发布时间:2014-09-02 21:03

摘要: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个案的复杂性会使认定过程中存在争议,故此应当综合各方的理论观点,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与理论下,取各家之长为补充,理清—套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准确判断的清晰思路,颇具现实意义。刑法理论之深厚与艰深,仍然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与生活中多多去用心观察学习和感受,才能从具体的生活当中找寻刑法理论之规律,如同本文所探讨的刑法之因果关系的相关理论正是很密切联系于生活实践中的,如果没有过丰富的人生阅历加之充分的生活体验确是很难将刑法理论与现实很好的融合,又怎么能够将复杂的刑法因果关系运用于实践之中,在司法具体案例中准确的定性分析,给予判断。

关键词:介入因素 客观归责论 条件说 必然因果关系 偶然因果关系


第一章案件概说


在佛学的哲理教义中,曾有“有因必有果”之说法,所谓世间任何一事,皆非无端而生,一事之发生必有另一事的存在或出现作为其产生之条件,一事之“果”必定有前事之“因”的存在。而在刑法学中,对于事后应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之果时,也必然要求存在“刑法评价下”的“因果关系”联系着的“因”。现实中产生了应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之果时,此事件之起因必然存在,其因果关系并不脱节或者违反世间原理,但在刑法上,我们却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因”是否能够在刑法上被认定为其与之后发生之“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此评价将会成为影响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将会受到刑事制裁的关键所在。此时,现实的案例中对于一些生活中看似有着必然或者偶然联系的两件事情,在判断其前后两因素之间的联系时,怎么样从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和专业角度去认定分析,确是存在着模糊与争论的。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将以下边这个案例为主线展开一系列的讨论,案例简介如下(1〉:乘客张某某坐公交车与司机陆某某发生争吵,端了司机陆某一脚,陆某反身打张某的时候,公交车失控,撞死了路上骑车人袭某。至此,从我们平常的生活经验常识来判断,张某与陆某的行为都导致了袭某的死亡,从常理而言,张某与陆某对于龚某之死都是存在着现实联系的:张某殴打司机,足以影响司机正常操控公交车,致使公交车撞向路中的骑车行人袭某致使袭某死亡,此无可非议;陆某身为司机而未尽一个司机安全驾驶之责任,在被殴打之后起身反身去还击殴打张某,致使正在行驶的公交车失去控制,公交车撞向路边的行人龚某致使袭某死亡,此也是铁定的事实。
然而对于这个案例我们所讨论的重心在于:依常理而言,在一般情况下,张某殴打司机致公交车失控后撞死袭某,张某的行为于袭某的死亡之间肯定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对于陆某的行为而言,陆某的行为作为一特殊的事件介入了张某行为与袭某死亡的因果关系之间时,陆某这一作为特殊性的介入因素出现,是否影响了刑法上关于张某行为与龚某死亡的因果关系之认定?陆某的行为作为介入因素在此案中对于袭某的死亡又存在着怎样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评价?
…………


第二章争议问题一乘客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 1各方争论之观点
本案中的乘客张某,实施了造成行人龚某死亡的危害行为,正常情况下张某的行为与龚某的死亡之间自是成立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陆某的行为的出现如果单独的看待,却也可以造成袭某的死亡——陆某不顾司机之安全驾驶之职责义务反身殴打他人致公交车失控致袭某死亡,陆某的行为的出现影响了张某的行为对于袭某死亡的正常发生,由此引发了对于陆某行为作为特殊介入因素之下认定张某行为与龚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陆某的行为的出现和介入并不影响张某的行为与袭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张某仍应当对于袭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陆某的行为的出现和介入,成立了一种独立的因素,从而使事件向着另外独立的方向发展,足以影响张某的行为与袭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陆某的行为切断了张某的行为与袭某死亡后果之间的联系,张某已不必对于袭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更有观点认为:张某与陆某的行为构成了共同的原因行为,两者可看作是一个整体对于袭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共同责任,对于本案的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上,还可以认为是张某仍应当以其存在对于袭某的死亡后果成立部分因果关系,进而对于袭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2. 2各方观点之理由
阐述各方针对本案例所提出的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正是由于刑法学因果关系理论之多广繁杂而决定的,不同之人所采纳不一样的观点,则可以得出不一样的案件结论,从而使案件存在着争议。针对于以上所述之第一种观点而言,即认为本案中的陆某的行为的出现和介入并不影响张某的行为与龚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此观点如追溯到理论根源上更多是基于大陆法系理论中的条件说⑵以及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⑷等理论来进行解释推演。主要是依据“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逻辑思路,在这样的条件关系之下,前行为人张某的行为对于之后的袭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原因力,且其行为发生该结果在日常生活经验中仍然可以认定为是平常的——即日常情况下暴力开扰司机正常驾驶公交车的行为多可能导致公交失控进而造成路上行人被撞,行为人张某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在行为时所能认识到的因果联系事实也并没有偏离最终袭某死亡的结果的发生,即可认为凡是一般人已经预见到或可能遇见到某种行为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时,就可以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张某的行为在此种逻辑推演之下并没有被排除在外,此时其行为应该被认定为对袭某的死亡存在刑法理论上的因果关系。针对于以上所述之第二种观点而言,即认为本案中的陆某的行为的出现和介入已经产生了 “新的完整的”原因力,进而导致了龚某的死亡结果的出现,从而阻断了原先张某的行为对于其后发生的结果的实际性影响,故张某的行为与龚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此观点如追溯到理论根源上更多是基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中断说⑸”作为考量依据的。在本案中司机陆某自身不当行为作为介入因素的情况下,考量先前行为即张某殴打司机与危害结果袭某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冲断或切断,从而导致本案中张某行为与袭某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司机陆某作为驾驶公交车的司机,职责在于排除外界干扰专心操控公交车行驶,而本案中陆某却在遭到外人殴打后主动放置公交车安全驾驶职责于不顾,在公交车仍行驶的状态下反身去和外人斗殴,此行为足以直接导致公交车失控进而撞向行人袭某致其死亡。司机陆某的行为己经可以独立造成本案的危害结果,进而陆某行为的介入直接切断了先前张某的行为效果,故由于陆某行为作为一特殊因素介入了原本张某之行为与龚某死亡后果之因果关系发展中,并对此造成切断,故此时张某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对龚某的死亡已不存在刑法理论上的因果关系。
………….


第三章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 6
3. 1因果关系中的客观归责论................ 6
3. 2因果关系的相关理论探讨 13
3. 3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在我国现行阶段........ 22
3. 3. 1对于我国必然性与偶然性因果关系理论下的思考........ 22
3. 3. 2对于我国必然性与偶然性因果关系理论........ 24
第四章介入因素不同对因果关系影响的法律推理........ 27
4. 1当事人自身原因作为介入因素........ 28

4. 2第三人原因作为介入因素 ........30
4. 3外部特殊环境作为介入因素........ 32
4. 4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思路........ 34
第五章乘客的行为与本案危害结果间........ 38


第五章乘客的行为与本案危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分析


由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找到判断引言中的案例的思路了。引言所给出的案例中张某的行为为危害行为,龚某的死亡是后果,陆某某反身打张某的行为作为介入因素。我们作以下分析:本案的介入因素是属于第三人的行为,且为故意行为。张某的行为本身即具有危害性,具备违法性与有责性的前提,因此可以继续进行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可依据我们上边所总结的思路:在当事人自身原因作为介入因素及第三人原因作为介入因素情况下,则有:A—B—C的发展模式,可假定若无先行行为A,介入因素B的出现是否正常,是否可以单独导致结果C的正常出现——若无A则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出现B更不会导致C,则A与C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结合本案分析即是:若无先行行为张某殴打司机,介入因素陆某反身打张某的行为便在正常情况下不大可能出现,而现司机在驾驶过程中置行使公交车于不顾而去殴打他人也是不正常的,(至少司机想斗殴一般情况下也会先将车停下来再动手,不至于连命都不要了。)故此时若无张某的先行行为正常情况下不大可能出现介入因素即陆某作为司机行驶中殴打张某,更不会导致行人龚某被失控的公交车撞死。沿此思路,我们可以认定:张某的行为与龚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此亦本人所支持的观点。
………..


结论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个案的复杂性会使认定过程中存在争议,故此应当综合各方的理论观点,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与理论下,取各家之长为补充,理清—套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准确判断的清晰思路,颇具现实意义。刑法理论之深厚与艰深,仍然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与生活中多多去用心观察学习和感受,才能从具体的生活当中找寻刑法理论之规律,如同本文所探讨的刑法之因果关系的相关理论正是很密切联系于生活实践中的,如果没有过丰富的人生阅历加之充分的生活体验确是很难将刑法理论与现实很好的融合,又怎么能够将复杂的刑法因果关系运用于实践之中,在司法具体案例中准确的定性分析,给予判断。世间的因因果果,刑法上的归责与原则,面对着具体的生活,千变万化的现实生活情形不断演变,简单的一套理论仍然难以明晰其中之法理精神,只有充分了解生活的各方各面,积攒了一定的人生经验,才能回归到刑法理论的研究中,不断追逐完善理论的探索之路,并且将完善之理论再次运用于生活之中,反反复复,方为法学之道。本文仅为本人的一些浅显的思考、认识和观点,有许多的不足和缺陷,理论探讨也不够深入和全面,许多思考和想法也不够成熟,甚至对一些举出的案例的解析还会存在错误,在此敬请各位老师和同学指正,本人会在今后继续努力学习和探索过程中加以完善,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修养。
…………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8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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