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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发布时间:2015-02-04 14:16


  论文摘要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引渡原则中的例外原则,其保障人权、体现国家主权,并且在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发挥了不可小觑的重要作用。但同时它也是引渡原则中最富争议的原则。引渡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外交活动,不可避免的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则更甚,甚至沦为一些国家的“政治工具”。对于如何规避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滥用,发挥原则订立的初衷,关键还是在于从其根源解决其本身的概念问题。同时,如何更好地运用此原则,还需要各国之间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共同努力,力求打破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如今所面临的瓶颈困境。

  论文关键词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适用范围 政治犯

  随着国际合作的不断加强,引渡制度自确立之时不断发展完善,现今已成为了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而其中,“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则是引渡原则中的特殊例外,其以国家主权、刑事政策和个人的权利保护为前提,旨在保护相关个人和引渡请求国的利益,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引渡原则,体现在各国签订的双边、多约条约中。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它也是引渡原则中最富争议的一条原则。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其本身的政治性质使之往往或多或少沦为一种“政治工具”。而究其根本,在于其本身概念定义不明确。因此,如何厘清认识这一原则、解决争议、发挥这一原则保护人权的初衷、更好地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体系,关键还是从根源出发,形成国际一致的认识,才能更好地使之发挥作用。

  一、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沿革与意义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指凡请求引渡所涉及的犯罪为被请求国视为政治犯罪或与政治有关联的犯罪,则不予引渡。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爆发,此原则形成于18世纪末期,而后逐步发展,因其着重体现保护人权,而演变成各国普遍接受的适用于引渡的一个基本原则。
  (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沿革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其概念的出现与“政治犯罪”的概念紧密相连。在早期引渡实践中,国家间主要引渡政治叛乱者、异教徒和逃兵,各国引渡的目的在于维护专制集权统治。而后至18世纪末期,特别是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法国把庇护不同政见者视为支持革命的行为。
  最早涉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是,1793年《法国宪法》第120条,“法国给予为了争取自由而从其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予以政治保护”。伴随着国际社会对于人权的重视以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影响力的扩大,各国普遍认同该原则保护人权的宗旨,甚至于许多国家将此原则规定在宪法之中,其中我国《宪法》第32条第2款也规定了相应内容。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其中第14条规定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政治庇护以避免迫害。这标志着国际法正式确认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至此之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引渡原则。
  (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意义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原则,必然有其独特且重要的内在价值。众所周知,世界国家林立,且政治制度、思想制度上都存在这差异;对于政治犯罪等相关问题,不同国家的态度也不同。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对于政治犯是否予以引渡,各国往往基于自身的利益进行考虑,故而长期以来国际社会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但,正因为如此,“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则在国际引渡合作中充当着“安全阀”的作用。
  首先,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体现了对国家主权原则的尊重。如果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一个国家是否应向别国引渡“犯罪”,又在什么条件下引渡,这完全是由该国国家主权可以自行决定的事, 而这一主权所体现的就是庇护权。这意味着其允许各国对引渡请求的可接受性进行充分的、独立自主的权衡和评价,使各国可以在基于本国利益的基础上对引渡问题进行充分考量。
  其次,在他国政治冲突中保持中立,从而有利于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顺利进行。1878年,英国引渡委员会曾经说过:“一个国家很难对另一个国家的某种政治形式或王朝统治有如此大的兴趣,以致感到必须和它共同反对政治犯。”那么,换句话而言,引渡的例外就是不干涉他国的内政。故而排除政治犯罪的可引渡性实际上意味着排除国际引渡关系中的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从而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在尊重主权的基础上开展,使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不因政治问题而产生矛盾。
  最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也体现了对人权方面的保障。由于政治犯罪侵害了国家的政治利益,因而容易成为不公正审判的牺牲品。但保证被告人享有公正审判权是法律正义的体现,即使是侵害国家利益的政治犯也不能被剥夺这种权利。

  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发展趋势与发展阻力

  随着国际关系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家之间合作的不断加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也在扩充着其内涵。从其适用范围,到不少国际条约都将可能与政治犯相联系的犯罪予以“非政治化”处理,从中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心在于不让这一原则沦为犯罪分子逃脱制裁的借口。但同时,由于“政治犯”存在概念不清以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本身掺杂着浓厚的政治色彩等因素,导致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发展遭遇阻力,产生许多争议。


  (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由于在实践中存在被滥用的事实与危险,不少国际条约都将某些可能与政治因素发生联系的犯罪予以“非政治化”的处理,将其排除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行刺条款对该原则的限制,即规定杀害外国元首及其家庭成员的不得被视为政治犯罪,后来又有公约将其限制扩大到外国境内的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以及他们的随行家属;二是把有政治动机的犯罪行为排除在政治性质的罪行范围之外。
  (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遭遇瓶颈

 

 

  1.政治犯的概念争议
  引渡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外交活动,不可避免地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则更甚。同时由于世界意识形态还未达到统一的标准,即使引渡条约已经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也难以直接适用,而是必须依照各国自身对政治犯罪概念的理解来加以运用。故现实的状况,从根本上导致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存在被政治势力滥用的可能。有时这种对政治犯罪随意解释,以将其作为政治工具的做法甚至达到了歪曲事实的程度。如在引渡前南斯拉夫阿尔杜科维奇案中,美国利用政治势力引导联邦法院作出宣告其无罪的判决,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
  2.双重审查制度易被政治因素干涉
  双重审查制度:即引渡司法审查与引渡行政审查,分别由被申请国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从国家主权原则出发,对被引渡请求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理核查。司法机关经审理作出同意引渡的裁判并没有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只有经政府机关从其他层面考虑同意后,才将被请求的引渡人移交给请求国。即在具体实践中,司法权力往往受制于政治权力。其中,最具典型性的是美国,其引渡程序大致分为三个步骤:(1)确定引渡的法律根据;(2)向美国有关部门提出引渡要求;(3)美国国务院决定是否同意引渡。从中可以看出政府作为程序链的最后一环,那么引渡结果中掺杂政治因素是必然的。

  三、 如何改进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思考

  (一)完善“政治犯”概念
  政治犯的概念模糊不清,这使得在具体实践中给了司法、行政部门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可能成为政治交易的工具。但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在保障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解决“政治犯”概念模糊不清的问题,许多学者提出相应理论,有的建议放弃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而改用“政治迫害条款”,或者说是将“政治迫害条款”作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补充条款。但不论是“补充说”还是“替代说”, 对于目前的国际法现状而言,仍是不适合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有符合人类历史和社会发展的合理性,且从保障人权和体现国家主权方面而言,是一大进步之处,目前不适合对它作出大的修改。
  但是,国际社会可以共同通过制定一个关于“政治犯”概念的最低标准,有利于各主权国家在相互尊重主权的基础上操作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从而加强国际司法合作,维护国际公共秩序。从国际法角度看,“政治犯”应该包括以下的两个特征:(1)为政治目的或政治原因而犯罪,最明显的是为改变现存的政治制度的犯罪;(2)犯罪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但是,仍然存在谁来制定、谁来监督等问题,这些都需要各国遵循求同存异的原则,加强共同合作,互相协助,才可能达成一个各国基本满意的标准。
  (二)增加司法审查在引渡审查制度中的作用
  双重引渡程序需要保障程序正义,在现实适用时由于最后正式的决定机关是行政机关,而导致政治因素往往影响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作为“政治犯”,,其个人权力自然弱于国家公权力,其权利的保障关键还是在于实现权力制衡。即在双重引渡审查制度中,增加司法机关的权力,使之能与行政机关相制衡,杜绝行政机关在面对这一类问题时专断的行为,从而减少在这一原则实践过程中的不公正性。
  (三)加强国际合作,积极进行理论探究
  现今该原则的许多问题早已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具体的解决和适用,还是需要各国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共同探求新的发展方向。同时,我国也于200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国内立法的形式确认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我国此举,也表现出了对于共同促进国际社会稳定秩序和为发展国际法作出贡献的决心。

 

 



本文编号:1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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