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试论两极化刑事政策的背景

发布时间:2015-02-04 16:15


  [论文摘要]“两极化”刑事政策是西方国家面对复杂的犯罪态势提出的在轻重两极上呈现出两极化趋势的刑事政策,一改之前单一轻缓的刑事政策,文章将从现实和理论两个角度探讨此种复合型刑事政策提出的背景,并分别论述严格刑事政策和宽松刑事政策各自的理论依据。

  [论文关键词]两极化 刑事政策 背景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开始采取“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简单地说,就是刑事政策朝着“宽松的刑事政策”和“严格的刑事政策”两个方向发展,这种刑事政策对轻罪和重罪采取不同的刑事政策,可谓对症下药,轻其轻者,重其重者。这种刑事政策的出现,既有现实的需要,又是刑法理论支持的结果。

  一、两极化刑事政策的现实依据

  刑事政策不是凭空出现的,一般来说,犯罪现象决定刑事政策的制定与变化,一项刑事政策总是围绕着犯罪现象展开,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出台也是西方国家在面对复杂的犯罪态势以及反思教育矫正刑效果的基础上产生的。
  (一)犯罪态势日益复杂
  20世纪70年代,世界范围内的犯罪态势日趋复杂。一方面,严重犯罪呈现高压态势,犯罪数量呈现大幅增加,各国公民的安全感普遍下降,严峻的社会治安状况急需相对严格刑事政策的出台,基于因应、预防犯罪的及维护社会安宁的需要,西方各国开始对这些严重的刑事犯罪采取严厉的刑事政策;另一方面,轻微犯罪呈现出相对趋缓的形势,数量没有大幅上升。这种明显呈现出两极化的犯罪态势呼吁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出台,这种复合的刑事政策改变了单一刑事政策的局限性,从而在复杂的犯罪态势面前具备了较好的张力,只有“重其重者”,发挥刑罚报应和威慑的功能才能将严重犯罪控制在一定数量内,达到保卫社会的目的,只有“轻其轻者”发挥刑罚教育矫正的功能才能让轻微的罪犯重返社会,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
  (二)教育矫正刑的失败
  二战以后,人权与人道主义的自然法思想再次受到重视,在此背景下,新社会防卫思想应运而生。一方面坚决反对传统的报复性惩罚制度;另一方面坚决保护权利,保护人类,提高人类价值即社会防卫运动中的人道主义。在新社会防卫思想刑罚轻缓化、人道化、个别化的理论支持下,教育矫正刑在西方开展开来,建立了不定期刑和裁量权很大的假释制度。但是,多年的行刑实践证明,教育矫正刑并未发挥预想的功能,监狱频频发生的暴动以及假释出狱的人不断犯下更严重的罪行,越来越多的法学家意识到一味轻缓的刑事政策并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在原有刑罚体系对严重犯罪不能有效遏制的情况下,需要通过严格的刑事政策来遏制这些严重的犯罪。但并不是说西方国家开始采取重刑主义,因为对于轻微犯罪以及可以矫正者,仍然奉行的是宽松的刑事政策,此种社会情势就为“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缘起提供了时代契机。

  二、两极化刑事政策的理论依据

  (一)刑法预防和报应在对象上的统一
  长久以来,关于刑法的目的到底是报应还是预防一直争论不休,但实践已经证明这两个刑罚目的如果分别走向极端,都不能实现良好的刑事政策。只有实现报应与预防的统一才能真正实现刑罚的功能,两极化刑事政策的产生就是报应刑论和矫正刑论在经过长期的交锋与对峙后,相互借鉴与融合,共同走向成熟的产物,克服了孤立的报应刑和矫正刑都存在的自身不可修复的漏洞,实现了刑罚对象差别性的统一,也就是刑罚的目的可以因处罚对象的不同而有所侧重。因此,要实现实质平等,我们就要重视这些客观存在的差别。具体来说,就是对于有改善可能的者,应注重特殊预防,加强教育矫正,采取宽松的刑事政策;对于那些人身危险性极大、改善困难或不能改善者则应注重刑罚的报应和惩罚,并追求具有威慑作用的一般预防目的,采取严格的刑事政策。
  (二)刑法资源的有限性,刑罚经济思想
  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一方面,尽管各国不断加大对刑法资源的配备,但是仍然未能有效地防止犯罪;另一方面国家又不能让刑法资源无限的扩张,否则必然会导致国家对其他社会福利或公共部门的投入减少,因此,国家对刑事资源的投入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如何让这有限的刑法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用就是摆在决策者面前的重大难题,是要不分轻重,平均用力,还是分清主次,有所侧重?答案显而易见,社会危害性大,严重干扰民众安全感的犯罪可谓是主要矛盾,矛头直指严重犯罪和教育矫正困难的犯罪人。因此,为了保证国家有足够多的刑法资源去防止重大犯罪,就需要减少对轻缓犯罪的资源投入量,因此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程序简易化的轻缓刑事政策就应运而生。另外,刑罚经济思想往往要考虑“投入”与“产出”的比例,而对轻微犯罪实施的短期自由刑不仅增加了成本,还因其交叉感染的弊病,导致明显不符合刑罚经济思想,也为轻缓刑事政策的提出提供了契机。
  (三)保护社会利益和保护个人利益的平衡
  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保护的平衡是刑事政策调整的基准和杠杆,当需要强调保护社会利益时,刑事政策就向严的方向发展,当需要强调保护个人利益时,刑事政策就向宽的方向发展。平衡这两者的标准就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对于轻微的犯罪,刑法应当重视如何尽快地让犯罪人回归社会,要偏重于保护个人利益,刑罚应恪守其谦抑、人道的美德,更多的表现出宽容的特点,这就要求刑罚的轻缓、人道,促成“轻轻”刑事政策的运用。而面对屡教不改的累犯、惯犯,以及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犯罪和其他严重的暴力犯罪,刑罚就应偏重于保护社会利益,对其采取严格的刑事政策才能更好地遏制犯罪,因此,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就要求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就严”,单方面强调社会利益或者个人利益都不能实现刑罚人权保障和社会利益保护的功能。



  三、严格刑事政策的理论依据

 

  (一)教育刑思想的反思和威慑刑论的重新抬头
  前文已提到,行刑多年的教育矫正刑效果并不理想,严重犯罪的高发以及累犯重新犯罪率的升高,都让教育矫正刑的理论备受质疑,马丁森的报告使教育刑思想和复归社会的处遇目的受到非议和反思,在此基础上,被“遗忘”的报应刑又重见天日。对正义的呼唤,对刑罚价值的重新认识,使威慑刑论重新抬头,古典学派的理论开始回归,自由意志论又重新为人们所重视,既然犯罪行为是犯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的选择,就应当对其自由选择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与此同时,古典学派认为,刑法具有抵消因犯罪而获得的利益或快乐,从而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因此,刑罚所造成的痛苦或损失不能小于犯罪所带来的快乐或利益。因此,在古典学派刑罚威慑论支持下的刑事政策与实证学派教育刑理论比,必然让刑事政策向严格的方向发展。

  (二)犯罪学慢性犯罪人的发现
  20世纪犯罪学慢性犯罪人的出现也为严格刑事政策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研究报告显示 ,大部分的犯罪者仅犯单一的犯罪行为,并且经司法程序能使他们停止继续犯罪,或者只犯一些少数轻微的犯罪。但是有小部分的人属于高危险群的犯罪者,他们实施了大部分的犯罪行为,对于这一部分持续犯罪者,在犯罪学上称为慢性犯罪人。1972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的两个教授用官方记录追踪调查了9945名1945年出生在美国费城并长到18岁(1963年)的一个同生群,了解这些人中有犯罪生涯的情况。这些调查证实了慢性犯罪人的存在。根据调查结果,慢性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大多数严重犯罪:他们实施了71%的杀人犯罪,,73%的强奸犯罪,82%的抢劫犯罪,69%的伤害犯罪。而且,调查还同时证明司法机关的活动对慢性犯罪人几乎没有效果,适用刑罚也无所收获。因此,对慢性犯罪人适用宽缓的教育矫正刑是注定会失败的。对这些高危险的犯罪人,必须采取严格的刑事政策才能阻止其再重新犯罪的机会,这也促使刑事政策向更加报应的严格刑事政策发展。

  四、宽松刑事政策的理论依据

  (一)对犯罪及犯罪原因认识的深化
  19世纪,随着社会学、生理学、心理学和环境学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综合的,不管是菲利的三元犯罪论还是李斯特的二元犯罪论,都证实了犯罪原因的复杂性,既然诱发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那就决定了解决犯罪的方法也不可能是单一的。刑罚万能论的理论受到批判,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刑罚只是阻止犯罪的一种手段,而且只是社会用以自卫的次要及最后手段,这就为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的轻缓刑事政策的适用提供理论根基。另一个对轻轻刑事政策推动比较大的犯罪学理论就是标签理论。该理论把研究重点从犯罪人转向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产生重要作用的重要他人,包括教师、警察、邻居、父母、朋友等,转向控制犯罪的机构,探讨这些控制犯罪的机构在促成犯罪方面的作用。标签理论认为,一个人一旦被司法机关贴上“越轨”或“犯罪”的标签后,就会产生烙印效应,最终使之成为真正的犯罪人。因此,为了避免贴上标签后带来的负面影响,应尽量不将罪犯置于监狱,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为落实和践行非犯罪化、转处、非机构化以及赔偿与补偿等体现宽松刑事政策的制度与措施提供了理论支持。
  (二)刑法谦抑思想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国家刑罚权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排除刑罚万能的思想。因为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其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剥夺是其他的部门法不可比拟的,正如李斯特所言“刑罚是一把双刃剑,用之不当,则国家和人民两受其害”,因此,刑罚谦抑的品格是其正当性的首要基础。刑之谦抑对刑事政策的限制表现在刑罚在犯罪预防体系中地位的降低,这就需要刑罚的替代措施担负起部分预防犯罪的作用,为轻缓刑事政策提供了用武之地。
  (三)刑罚目的中的教育、矫正观念
  尽管如前文所言,教育矫正刑的效果受到质疑,但不可否认其仍然是刑罚的目的之一,让刑罚更加人道化依然是刑罚改革的趋势,让罪犯复归社会仍然是刑罚不可或缺的目的,是刑罚现代化的表征之一。教育矫正刑观念已经埋下轻缓、人道的种子,伴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人权保障观念不断发展,其必将为宽松刑事政策的理论锦上添花,除非是对无矫正或无教育可能者,退而求其次追求刑罚隔离或剥夺的功能,对大部分的犯罪者,教育矫正刑仍将以母亲的慈爱和关怀使其重返社会。

 



本文编号:12434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12434.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9db69***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