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浅析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发布时间:2016-11-17 02:01

  本文关键词: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论文网 > 历史论文发表 > 浅析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浅析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发布日期: 2014-09-13 发布:  

  2014年21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2014年21期

  【摘 要】随着现代计算机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普及,公民的个人信息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个人信息与行政机关公权力紧密相关,个人信息能够为行政机关制定正确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现代社会应该注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从而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因此,从行政法角度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有力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中国论文网
  【关键词】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
  随着信息技术以及行政机关公权力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受到行政法的保护也越来越被重视。受各种综合因素的影响,个人信息遭受行政机关侵害的事件频频发生,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由于我国行政法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比较落后,法律法规不完善,使得公民的个人信息得不到有效的行政法保护。因此,研究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立法现状
  1.行政机关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我国行政机关出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一般会大量收集个人信息,并将个人信息保存起来加以利用。为了避免行政机关利用公权力侵害个人信息,我国《身份证法》、《护照法》、《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作出法律规定,保护个人信息,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和保存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能随意泄露并恶意使用个人信息,而且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非行政机关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非行政机关的个人信息主要表现为银行、通信、医院等部门和相关企业。企业的目的更多的是获取经济利益,为了避免这些非行政机关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规定对非行政机关收集个人信息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保护个人信息。
  (二)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害的表现方式
  1.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侵害。行政机关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个人信息进行有针对性的收集和使用。事实上,由于行政机关的透明度不高,时常超出职权范围,不加区分的进行收集个人信息,侵害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不真实,不准确也会影响行政机关作出错误的行政决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此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存在大量泄漏或出售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侵害个人信息。
  2.非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侵害。现实生活中,商业机构为了经济利益,常常非法收集并恶意使用个人信息,有的甚至使用窃取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随意泄漏个人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个人信息骚扰人们的生活,也是非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侵害的主要表现方式。
  二、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不足
  首先,我国学术界对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概念和内涵缺乏正确的理解,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范围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其次,我国没有制定一部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导致个人信息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虽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但是这些规定都是抽象的、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实践可操作性,无法具体贯彻和执行这些法律法规;最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都没有对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内容作出详细、具体的条款。
  (二)个人信息收集程序不规范
  我国应该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来确保个人信息的收集程序。现在,我国无论是非行政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在很多情况下,没有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就很容易收集和利用公民的个人信息。有些行政机关打着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名义随意收集公民的个人信息,甚至超出职权范围非法使用、泄漏个人信息,使公民遭受严重侵害。由于个人信息收集程序不规范,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导致个人信息得到非法侵害。
  (三)个人信息权救济制度匮乏
  现实生活中,公民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信息就被行政机关随意收集和使用,当公民的个人信息遭受非法侵害之后,由于缺乏相应的救济渠道,信息主体的信息权得不到法律保护。因此,应该完善救济制度,为信息主体提供多元化的救济途径,切实保护个人信息。
  三、完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
  个人信息对公民、国家和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我国个人信息遭受非法侵害的事件频频发生。因此,我国应该完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法律法规,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保护内容作出详细、全面的规定,为行政机关保护个人信息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做到有法可依,切实有效的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规制个人信息收集和利用程序
  我国应该严格规定行政机关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程序,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和利用,事先告知信息主体并征得其同意,不得随意泄漏或者恶意使用个人信息,行政机关应该对个人信息的质量和安全进行保护。
  (三)完善个人信息侵权的救济制度
  我国应该在行政法律法规中规定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救济制度,为信息主体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遭受非法侵害之后,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申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还可以要求行政机关给予行政赔偿。这些救济途径为信息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蒋坡.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2] 齐爱民.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个人信息保护总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 范灵均.行政法视野下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2(07).
  [4] 郑宁.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
  作者简介:许亚丽(1993- ),女,河南人,汉族,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2011级法律系本科生。

转载请注明来源。:

 


  本文关键词: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78063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178063.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246ec***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