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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合理行政原则_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16-11-21 08:44

  本文关键词: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宪政基础-法治国理念的变迁与宪法原则的作用 德国不仅是法治国或法治思想与制度的发源地,而且法治国一词也为德国人所创造。但是法治国思想与制度在德国却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发端于18世纪末的实质上的自由法治国思想在19世纪专制时代创立并走向了极端形式化,直到20世纪40年代中期波恩政权才使之复生和全面开场,即恢复“实质法治国”并走向公正法治国。这就是说,法治国思想在德国经历了一个从早期实质意义法治原则到近代形式意义法治原则再到现代实质意义法治原则的发展变迁过程。所谓形式意义的法治原则,是指所有国家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特别是制定法,只要国家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即认为达到了法治国原则的要求。实质意义的法治原则,则是指国家权力及其行使都必须依据公正、明确、稳定的议会法律,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受到宪法和公正程序的保障,即所有国家活动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观念。正如M.P.赛夫所言:“实质上的法治要求实现公正的法律秩序,这一原则要求国家的权力应当服从于各种确定的、不可变更的宪法原则,服从实质性的基本价值;而形式的法治要求,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应当以宪法规定的各种法律为依据。”与法治国原则的发展变迁相应,德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也在法治主义由机械走向机动,行政权由消极走向积极的历史背景下逐步发展并完善,即由作为形式主义的依法行政原则过渡到实质主义的比例、信赖保护原则。 在德国,,法治国的理念与原则又是通过宪法而确立的,它们反映到宪法中就成为基本的宪法精神和原则,发挥着规范国家权力运作之功效。作为“宪法的具体化”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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