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论我国体育仲裁范围的立法选择

发布时间:2023-09-03 19:29
  体育仲裁范围也就是体育仲裁的事项范围,即哪些事项可以属于或应当属于体育仲裁的领域。我国体育仲裁范围的立法不仅要尊重国际体育仲裁的范围,明确"与奥运会有关的体育争议由国际体育仲裁院优先解决";还要尊重国外体育仲裁范围的规定与惯例,避免冲突;同时还要与我国的《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法》、《体育法》及相关制度规定一致,合理确定体育仲裁的事项范围。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在第33条授权国务院制定我国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和仲裁范围,但到现在,我国现行的体育仲裁制度仍未建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如何协调处理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与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国外体育仲裁制度和我国仲裁法律制度如《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体育法》等的关系问题以及在立法技术上如何作出选择,这是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特别是体育仲裁范围首先要关注的问题。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国际体育仲裁范围的界定及我国的立法回应
2. 《仲裁法》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我国体育仲裁范围的确立
    2.1《仲裁法》与我国体育仲裁范围的确立
    2.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我国体育仲裁范围的确立
3. 《体育法》与我国体育仲裁范围的确立
4. 简短的结语



本文编号:3845646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3845646.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3163d***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