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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对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探索及其优势

发布时间:2024-01-30 06:30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行政法治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此也有所关注。指导性案例26号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中网络申请程序,尤其是明确了网络申请起算日的计算方式;指导性案例101号则确认了行政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查找和检索的义务。指导性案例针对相关疑难问题进行了有效的司法探索,其形成的结论也为最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吸收。通过指导性案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有着自身独特的价值和优势:指导性案例的及时性能够缓解抽象规定的滞后性;以点带面的方式能够给行政机关带来重要警示;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裁判倾向有利于更加严格地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和适用也能够鼓励法官积极进行司法探索。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指导性案例26号对政府信息公开中网络申请程序的完善
二、指导性案例101号对政府信息公开中行政机关检索义务的确认
三、通过指导性案例改进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与优势
    1. 指导性案例具有及时性较强的优势,能够有效地缓解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滞后性。
    2. 指导性案例具有生动直接的特点,能够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 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和适用体现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倾向,有利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行政权力。
    4. 指导性案例有利于鼓励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继续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进行司法探索。
四、结语:规范行政行为的变与不变



本文编号:3889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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