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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之重述

发布时间:2024-02-18 01:57
  境外对行政立法有着各种命名,但大多认可行政立法的主体为有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的对外效力。我国学术界对行政立法曾出现过二分、三分、四分等不同的划分法。《立法法》(2000年)通过之后,国内行政法学界的通说将行政立法主要限定在行政法规与规章层面,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行政立法,则还存在一定分歧。为了规范行政立法权,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对于具有外部普遍约束力、或者会实质上影响到公众权利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制定的内外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应纳入行政立法的范围。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将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下放到了"设区的市"一级人民政府,行政立法的主体随之扩充。在行政立法的内涵与外延尚存有分歧的情况下,有必要重新审视与界定其主体、内容与程序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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