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的行政立法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4-03-03 09:27
网络直播行业伴随着互联网的浪潮而兴起。但在其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乱象,包括色情直播、窥私直播、飙车直播等等。虽然民法、刑法等部门法也针对以上问题进行救济和规制,但各自由于缺少主动性以及较高的门槛等原因,无法针对以上乱象进行充分规制。行政立法规制由于具有监管执法的积极主动性以及较低的门槛等特点,具有先天的网络直播规制优势。尽管具有先天优势,但网络直播的乱象依旧频出。行政立法规制的实质在于立法规制。因此,本文将重点围绕网络直播领域的行政立法层面的问题展开重点分析。行政立法就我国的情况而言,一般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准立法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主要包括国务院为执行相关法律的规定而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决定、命令,而在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本文以期通过进一步梳理网络直播领域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实践案例进行分析,以探究行政立法层面存在哪些问题,在适当借鉴域外国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立法完善建议。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现状进行考察,总结梳理出了网络直播领域常见的几类典型的问题,主要是色情泛滥、隐私侵权频发、未...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网络直播乱象及其行政立法规制的必要性
(一)网络直播中的不良现象
1.网络直播色情泛滥问题:“黄鳝门事件”
2.网络直播隐私侵权问题:“360 水滴直播事件”
3.未成年人网络直播使用问题:郑某涵高额打赏主播案
4.突发事件:“虎牙直播斗殴”和内蒙古直播狩猎案
(二)网络直播行政立法规制的必要性
二、我国网络直播行政立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规制主体层面
1.立法重叠:多头执法引发“执法空白”
2.立法缺漏:社会监督缺失引发“监管盲区”
(二)规制客体层面
1.立法滞后:未成年人网络直播使用问题
2.立法模糊:直播色情认定标准不明
(三)规制手段层面
1.立法粗疏:分级分类监管缺失
2.软法缺失:强制性规制手段激化矛盾
三、网络直播行政立法规制的域外经验及借鉴
(一)域外网络直播行政立法规制经验
1.分级监管模式
2.行政主体与民间主体合作规制模式
3.统一监管模式
(二)域外网络直播行政立法规制经验借鉴
1.分级监管:规范未成年人群体合理使用网络直播
2.行政主体与民间主体合作规制:强化社会监督
3.统一监管:避免“多头执法”
四、网络直播行政立规制的完善
(一)明晰网络直播监管权
1.立法完善:统一规定网络直播色情监管权
2.立法建议:网信办统一负责“淫秽色情”监管
(二)构建行政主体与民间主体合作机制
1.理论基础:“控权—服务论”
2.立法完善:引导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参与监督
3.立法建议:细化《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十八条、十九条
(三)完善未成年人网络直播立法
1.立法完善:补充细化和分级分类监管
2.立法建议:分级监管
(四)明晰认定标准
1.立法完善:明晰“色情认定标准”
2.立法建议:网信办细化“色情认定标准”
(五)引入“行政约谈”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917579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网络直播乱象及其行政立法规制的必要性
(一)网络直播中的不良现象
1.网络直播色情泛滥问题:“黄鳝门事件”
2.网络直播隐私侵权问题:“360 水滴直播事件”
3.未成年人网络直播使用问题:郑某涵高额打赏主播案
4.突发事件:“虎牙直播斗殴”和内蒙古直播狩猎案
(二)网络直播行政立法规制的必要性
二、我国网络直播行政立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规制主体层面
1.立法重叠:多头执法引发“执法空白”
2.立法缺漏:社会监督缺失引发“监管盲区”
(二)规制客体层面
1.立法滞后:未成年人网络直播使用问题
2.立法模糊:直播色情认定标准不明
(三)规制手段层面
1.立法粗疏:分级分类监管缺失
2.软法缺失:强制性规制手段激化矛盾
三、网络直播行政立法规制的域外经验及借鉴
(一)域外网络直播行政立法规制经验
1.分级监管模式
2.行政主体与民间主体合作规制模式
3.统一监管模式
(二)域外网络直播行政立法规制经验借鉴
1.分级监管:规范未成年人群体合理使用网络直播
2.行政主体与民间主体合作规制:强化社会监督
3.统一监管:避免“多头执法”
四、网络直播行政立规制的完善
(一)明晰网络直播监管权
1.立法完善:统一规定网络直播色情监管权
2.立法建议:网信办统一负责“淫秽色情”监管
(二)构建行政主体与民间主体合作机制
1.理论基础:“控权—服务论”
2.立法完善:引导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参与监督
3.立法建议:细化《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十八条、十九条
(三)完善未成年人网络直播立法
1.立法完善:补充细化和分级分类监管
2.立法建议:分级监管
(四)明晰认定标准
1.立法完善:明晰“色情认定标准”
2.立法建议:网信办细化“色情认定标准”
(五)引入“行政约谈”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917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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