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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准予延续”条款的纠纷解决功能论析——对《行政许可法》第50条第二款的再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21 00:31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50条第二款中"逾期未作决定,视为准予延续"的规定,在功能性视角下分析,能够形成"许可法第50条第二款——拟制许可处分——立法直接解决型行政纠纷解决途径"的逻辑推进结构。然而,在将其纳入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需要回应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可行性问题,拟制许可的立法解决模式与其他救济途径并无本质差异;二是必要性问题,拟制许可对丰富多元纠纷解决路径具有重要的意义;三是规范性问题,应当协调其与公共利益保护的关系,并设置相应的补救措施。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行政许可法》第50条第二款被忽视的纠纷解决功能
    (一)拟制许可处分概念的提出
    (二)功能视角下的拟制许可处分
二、将拟制许可处分作为纠纷解决途径之可行性探析
    (一)公正性
    (二)法律性
    (三)普遍性
    (四)司法最终性
三、发挥拟制许可处分的纠纷解决功能之必要性
    (一)拟制许可解决纠纷的独立价值
    (二)拟制许可解决纠纷的比较价值
四、塑造拟制许可处分的纠纷解决功能之规范性
    (一)拟制许可解决纠纷的相对性
    (二)拟制许可解决纠纷的排除情形
        1.特许情形
        2.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情形
        3.恶意虚假情形
    (三)拟制许可解决纠纷的事后救济
五、结语



本文编号:393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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