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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及限制

发布时间:2024-04-08 03:04
  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目的和法理根基,强调"知的权利"。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第27条删除对申请人资格限制的"三需要"条款,贯彻了党和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理念,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的体现,提升了政府信息公开便民服务水平,符合国际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趋势。但针对滥用知情权的现象,第35条也提出了以"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作为判断权利滥用的标准,但这不应是唯一标准。由于该问题的复杂性,实务中要从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客观上的滥用知情权行为以及最终造成的不良后果三个方面来综合考虑。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目的及法理根基——知情权
    (一)知情权的发展演变
    (二)知情权的基本权利属性
三、取消申请资格限制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前提
    (一)有关“三需要”的存废之争
    (二)《条例》修订删除“三需要”的重要价值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滥用知情权的规制
    (一)规制知情权滥用的初步探索
    (二)以“数量、频次”作为认定知情权滥用标准的思考
五、结语:政府信息公开之路任重而道远



本文编号:394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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