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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视角下的科研经费给付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4-05-21 19:11
  科研自由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国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促进科研自由的实现。我国的科研经费给付既包括普遍保障科研自由的基础性给付,也包括对某些科研活动的鼓励性给付。基础性给付的义务来源是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鼓励性给付的义务来源是宪法规定的国家任务。宪法对前者的立法要求高于后者,应当注意二者的立法形成区别。立法机关应当亲自对科研经费给付的重要问题作出规定,不得空白授权行政机关代为立法。行政机关和高校(以及科研院所)是科研经费的主要管理者,应当在程序和组织上为科研经费给付和科研权利主体提供保障。经由适当的程序和组织,确保科研经费的使用具有正当性且符合效率原则,并促进科研自由主体的权利实现。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科研自由给付义务的宪法依据
二、科研经费给付的立法现状和现实问题
    (一)立法现状
    (二)现实问题
三、基础性给付与鼓励性给付的立法区分
    (一)立法形成空间的区别
    (二)立法具体化的标准和方式
        1. 立法授权的限制
        2. 基础性给付的立法具体化
        3. 鼓励性给付的立法具体化
四、科研经费给付的程序和组织保障
    (一)给付程序和组织应符合效率原则
    (二)增强科研人员的参与
五、结语



本文编号:3979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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