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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对服务性企业影响浅议

发布时间:2015-02-20 09:14

摘要:本文基于微观视角,深入分析了“营改增”政策对服务性相关企业的财税影响效应,分析得出减税效应能否实现的4个主要的影响因素,并就企业如何积极应对税改政策提出了4项措施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  企业税负;  财务指标

“营改增”的目的是通过解决服务业重复征税问题,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实现积极的财政政策意图。但从政策的实施效果来看,部分企业并未从“营改增”改革过程中受益,甚至丧失原有的竞争优势。

一、“营改增”对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营改增”试点核心内容包括:一是在现行增值税17%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6%两档低税。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

为了便于分析,以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企业为例,并假设改制前后的服务性劳务收入均为100,000元,费用成本为70,000元,且费用成本80%可获取进项抵扣发票。按两种税制计算得到的财务指标存在明显差异,“营改增”政策效应主要表现为:一是营业收入减少。按营业税计税,提供服务收入100,000元,会计记录营业收入100,000元。按增值税计税,提供服务收入100,000元,会计记录营业收入为90,090.09元,较前种税制减少记入营业收入9,909.91元,营业收入下浮9.91%。二是成本费用减少。根据现行会计准则,营业税属价内税,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而增值税为价外税,不计入企业成本费用,故改制后会计记录成本费用减少5,000元。三是企业利润下降。上述两项最终引起利润总额减少4,909.91元,降幅19.64%。扣除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减少3,682.43元,降幅19.64%。四是税收负担减轻。按营业税计税,企业应纳税额总计11,250元,按增值税计税,,企业应纳税额总计8,772.43元,应纳税额共计减少2,477.57元,综合税额降幅达到22.02%,减税效应明显。

表一:一般纳税人交通运输业企业“营改增”效应分析表(单位:元)

项目

营业

收入

主营业务

税金

费用

成本

利润

总额

企业

所得税

净利润

应交

增值税

税收

总额

按营业税

计税

100000.00

5000.00

70000.00

25000.00

6250.00

18750.00

-

11250.00

按增值税

计税

90090.09

-

70000.00

20090.09

5022.52

15067.57

3749.91

8772.43

营改增

绝对效应

-9909.91

-5000.00

0.00

-4909.91

-1227.48

-3682.43

3749.91

-2477.57

营改增

相对效应

-9.91%

-100.00%

0.00%

-19.64%

-19.64%

-19.64%

-

-22.02%

二、“营改增”政策减税效应的影响因素

通过案例研究发现,“营改增”政策有利于服务性企业综合税负的下降,然而,真实世界中部分服务性企业税负呈现出不减反增的现象,究其原因,在应纳税所得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税负是否降低关键在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大小。

部分服务性企业受以下一个或多个因素影响,无法获得足额的进项抵扣,导致其税负呈现出短期不降反增的现象。一是生产周期性因素。在“营改增”之前,不少试点企业刚完成固定资产更新,短期内无大规模购买固定资产需求,因此也没大额进项税额用于抵扣,从而使企业税负有所增加,这种情况在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业表现比较突出。二是成本结构性因素。服务性企业的成本可分为外购成本与内部成本,能够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仅为外购成本,内部人力成本无法获得抵扣。对于以人力投入成本权重较大的服务性行业而言,因无法获得足额抵扣从而导致税负增加,这种情况在文化创意业和鉴证咨询业表现比较明。三是行业范围的有限性因素。“营改增”在全国铺开以后,由于所涉及行业仅为部分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存在购买服务不属于试点范围之内,因此无法进行抵扣。如运输管理费、过桥过路费、房屋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四是可抵扣发票获取困难。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经常遇到难以获得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当提供服务的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无法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积极应对税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1、调整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引起收入核算,成本核算,利润核算,税金核算等会计核算的较大变化。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在增值税核算体制下,营业收入为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减去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分别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并分别设置明细账,本期应纳税额等于两者之差。可见,“营改增”之后,会计核算要求相应提高。据此,建议企业适当调整财务工作人员,以便更好的适应新的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2、加强票据内控管理制度

“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企业开具的发票类型发生了改变,对于发票的内控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故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服务性企业必须严格发票管理,企业应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的内控管理制度;设立专人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设备,及时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3、合理确定供应商类型

“营改增”改革后,增值税纳税企业在进行服务采购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企业来说会产生不同的效应。如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所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作为有效的抵扣凭证,只能由税务机关代开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同样的采购成本下,如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11%17%)普遍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税制改革后,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能有效的降低企业应纳税额。

4、理性选择纳税人类型

税改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而言,税负下降明显;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税负下降与否视进项税额大小而定。同时,在增值税纳税体制下,小规模纳税人因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收入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因此,相关服务性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周期、成本结构特点、生产经营环节、财务核算水平、下游企业性质等因素综合考虑,理性申报认定纳税人类型,平衡好税收成本下降与营业收入下降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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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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