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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企业过度授信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02-20 08:54

霍明丽 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

摘要:近年来,国家和监管机构相继加大对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各家金融机构竞相支持小企业融资,在此情况下,少数小企业尤其是优质小企业不顾自身承受能力,盲目融资和扩张,导致资金链断裂,过度授信的潜在风险逐渐暴露。因此,如何防范过度授信风险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过度授信的产生原因、表现特征以及风险防控措施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仅供参考。

关键词:风险管理,过度授信,主办行制度

一、过度授信产生的原因

(一)信息不对称等多种因素导致高估资金需求量

一是银行对小企业授信管理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信息不对称。由于贷前调查不到位或企业提供信息失真等因素,企业真实合理的资金需求量很容易被高估。诸如:由于小企业管理模式的局限性,企业经营与财务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相当部分从实际控制人处取得,获得的信息不完整甚至不真实。另外,企业的资金流通过个人账户回款的现象较多,税款缴纳和税票开具上也不甚规范,造成银行对其资金需求的分析判断缺乏真实可靠的依据。

二是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测算不合理。在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测算过程中,经营人员对相关数据的确定不够审慎,造成流动资金贷款的实际需求被高估。按照监管部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除非已有订单或已实现收入证明确实存在超常发展需求的,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率应根据其过去3年的平均增长率估算,流资类科目的周转天数保险系数应根据行业特点考虑等,但在实际测算中,经营人员对企业销售收入增长过于乐观、保险系数完全保险、甚至先确定额度再倒推取值的做法均不同程度存在。

(二)银行经营能力不足导致过度授信

一是对小企业集团关系树识别不清,造成多头过度授信。小企业的集团关系较为隐蔽,多为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通过亲属间接控制多个小企业,分头进行融资,若不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很容易造成过度授信甚至多头授信的现象。

二是片面注重第二还款来源,存量客户“垒大户”现象严重。实际经营过程中,银行也意识到了企业存在过度授信问题,但考虑到有良好的抵质押物或较强的第三方保证等,存在即使发生风险也可依赖第二还款来源的侥幸心理,在明知已过度授信的情况下仍给予授信。

三是选择产品单一,以产品特性规避信贷风险的潜力未充分挖掘。银行信贷产品虽然种类较多,但随着小企业业务的不断发展,人员数量和业务量不匹配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一些跟单类产品如保理、供应链融资等,因其日常管理工作相对繁琐,信贷人员更倾向于以流资贷款来代替,且期限大都是一年,和企业的生产周期,经营模式不吻合,为过度授信留下隐患。

(三)银行间竞争导致过度授信

一是股份制银行盲目跟进国有银行的存量小企业客户,造成融资过度。国有银行由于风险体系相对完善,小企业准入门槛相对较高,企业取得一家国有银行的信贷支持后,股份制银行盲目跟进,造成融资银行数量过多,融资金额过大。

二是银行间非理性竞争导致“明星小企业”过度授信。近年来国家对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各家金融机构或出于监管部门监管压力、业务转型及考核体制等因素,大力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业务。一些优质的“明星小企业”成为各家银行的营销重点,经营人员明知已存在过度授信倾向,但迫于经营指标的压力,仍会选择增加授信总量,导致“明星小企业”负债远超出实际需求。

(四)企业投融资行为缺乏有效约束机制

小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普遍缺乏科学有效的制衡机制,经营投资及融资行为通常由实际控制人个人决定,多带有个人喜好的随意性。如果实际控制人经营冒进、好大喜功,在短期内极易形成企业发展迅速的假象,而与之相伴的则是对资金的大量需求,远超出了其实际承受能力,一旦对市场行情判断错误,承受不起过量的资金成本,发生风险在所难免。再者,社会不同行业间的利润率不同,对企业的利益诱惑较多,一些能够从银行获得资金的企业不惜大量借贷,将资金投资于一些高风险领域以获取高额收益,,甚至涉足高息借贷,使过度授信存在较大的市场需求。

二、过度授信的弊端

金融机构过度授信、客户超出自身偿债能力的融资,对银行、对客户都将形成不良影响。

一是不利于银行风险控制。银行给予客户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授信,客户出现经营和财务风险的可能性加大,信贷资金安全性保障降低。

二是不利于企业可持续性发展。超过客户对授信的实际需要量授信,一方面不利于客户节约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另一方面客户极易挪用贷款资金,造成实际用途失控,如违规拆借、投入股市、投入房市甚至国家限制的领域等,不仅使银行面临违规放贷等法律风险,也最终影响信贷资金安全;三是可能助长客户盲目扩张行为,引发投资冲动,一旦出现投资项目失败或资金链断裂,引发信贷风险就无可避免。

三、过度授信的表现特征

(一)融资银行数量过多,融资总量增长过快,收入融资比较高

小企业成长过程中需要银行信贷支持,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其信贷需求会越来越大,合作银行会逐步增多,但毕竟企业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无法与大中型客户比拟,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考虑存在过度授信的可能:一是企业合作的金融机构过多,超过三家甚至更多。二是企业融资增量增长过快。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增加须与其生产规模、市场开拓、产品销售相匹配。在目前多数行业都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合理的信贷资金需求增量是有限的,如果企业销售收入增长迟缓、而流动资金贷款增长较快,则很可能是过度授信已经产生,企业的实际风险承受能力需要慎重考量。按照经验判断,通常情况下流动资金贷款增加额不应高于销售收入增加额的30%。三是销售收入是银行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收入融资比(融资总额与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要求制造业客户不超过40%(含),批发零售及其他行业不超过20%(含),一旦收入融资比过高,考虑过度授信可能。

(二)流动资产周转率偏低,负债权益比率急剧扩大,融资成本率较高

一是流动资产周转率与行业平均水平相比明显较低。流动资产周转率是反映企业流动资产周转速度的指标。流动资产周转率=产品销售收入/流动资产平均余额。在一定时期内,流动资产周转率越高,表明企业流动资产在经历生产和销售各阶段时占用的时间越短,流动资产利用的效果越好。如果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率与行业平均水平相比长期较低,说明企业利用流动资产的效果越差,可能存在大量闲置或无效的流动资金占用。虽然过度授信在流动资产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但根据流资构成内容,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大量货币资金长期闲置;二是通过应收预付等科目对外拆借(或虚列存货);三是存货占用较多,存货周转过缓。如果银行对企业存在过度授信行为,无论表现为上述何种情形,都会使流动资产周转率明显偏低。

二是负债权益比率急剧扩大。负债权益比率是指企业负债总额与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之间的比值,负债权益比率高,说明企业权益对负债资本的保障程度较弱,反之则较强。由于小微企业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其负债权益比率相对于大中型企业而言应更低。一段时期内,如果主要因银行贷款增加而使负债权益比率急剧扩大,比如接近或大于2(此时其资产负债率可能实际已达65%以上),就需要密切关注是否存在过度授信风险。

三是企业融资成本率处于较高水平。银行的贷款定价水平是贷款风险高低的直接体现,通常情况下,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率是在法定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4050%。如果企业的融资成本率远远高于该水平,则说明企业很可能是“资金链”很紧不得不接受,或是不计融资成本进入了高收益高风险领域,银行对企业的授信已超出了其实际偿债能力,形成过度授信。

(三)企业经营偏离核心业务,进行多元化投资

企业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在核心业务领域都或多或少形成了自身的优势,积累了丰富的应对市场变化经验,在固有领域做大做强应是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首要选择。如果企业从银行获得了过量的授信,超出了其正常发展的资金需求,企业就会为富裕的资金寻找出路,逐步偏离主业,进行多元化投资。

四、防范过度授信的几点建议

(一)探索实行主办银行制度,约束企业投融资行为

小企业授信业务要探索尝试主办银行甚至唯一银行制度,避免银行之间过度竞争和无序竞争,防止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一是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尝试唯一授信银行制度。规模较大的企业,尝试主办行制度,主办行的贷款额度不低于企业融资总额的70%。二是企业在主办行开立基本结算户,结算量不低于80%,尽可能实现企业资金全流程监控。三是签订银企授信合作协议,对企业的投融资行为做出约束。第一,对合作银行数量做出限制,新增授信客户合作银行原则不得超过3家(含);第二,对企业融资总额做出限制,原则上要求制造业客户收入融资比不超过40%(含),批发零售及其他行业收入融资比不超过20%(含);第三,约束企业投资及对外担保行为,企业新增对外投资或对外担保需经主办行同意;第四,对于企业经营行为做出禁止性约束,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高息民间借贷,不得涉及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企业。

(二)加强信用评级管理,锁定订单,合理确定授信量。

重点强化小企业评级的信息收集和审查,审慎评估定性因素。以能够覆盖本息的可控现金流作为贷款额度的主要设定依据,同时根据客户实际签订的订单等实际需求,以及银行风险偏好及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授信量,防范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

(三)强化小企业信贷业务和个人经营贷款的统一额度管控,防范过度授信风险

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借款用途、还款来源等与实际控制人密不可分,具有同一性。为防范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风险,要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公司类贷款和其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住房贷款、助业贷款、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个人贷款的联动管理,强化对小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个人贷款的授信总量控制,防范过度授信风险。

(四)加强集团授信管理,锁定企业主营业务,满足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

小企业客户的集团关系和关联关系较为隐蔽,对于存在关联企业的客户,应做好尽职调查,对借款人及关联企业进行集团客户识别,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慎确定,切实警惕客户多头融资或过度融资。

在做好企业关联业务和关联企业梳理分析的基础上,立足企业主营业务板块,充分把握关键风险点,支持企业主营业务日常生产经营合理融资需求,审慎把握企业在扩大产能过程中的风险,警惕企业脱离主业的盲目扩张和跨业经营风险。

(五)加强贷后管理,及时化解风险苗头。

严格按照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相关要求核查贷款支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直接关系的产品购销协议、合同或订单,防止借款人通过虚拟贷款用途,将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挪用到房地产、期货、资本市场、投资小贷公司等高利行业。定期做好贷后检查,通过监测企业产品销售情况、库存物资情况、资金进出情况等,掌握其经营状况。持续关注借款人债务变化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发现有违反与银行合同约定情形的,应督促企业改正。要高度关注其大额资金往来情况,一旦发现企业吸收民间高息资金用于经营或将资金对外拆借以获取高额收益的,贷款应立即果断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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