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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申报企业报告期内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探讨

发布时间:2024-07-05 05:57
  随着证监会于2005年12月31日颁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后续《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2、3号》的出台,更多的上市公司及拟IPO企业逐渐将股权激励视为重要的制度性安排,将其纳入企业的整体薪酬体系中作为一种长期有效的激励模式。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案例背景
    (一)激励对象及激励股份总额
    (二)授予情况
    (三)行权条件约定
    (四)实际执行情况
    (五)A公司股份支付会计处理
二、问题
三、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一)《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1”中的相关规定
四、案例分析和讨论
    (一)关于服务期限内合伙份额限制处置条款是否属于可行权条件的服务期限条件?股份支付费用应该分摊还是一次性确认?
        1. 在IPO过程中,一次性确认费用比较谨慎。
        2.
    (二)关于在计算股份支付的每股公允价值时,是采用增资前的每股公允价值还是增资后的每股公允价值?
        1. 公允价值
        2. 计量日
        3. 股份的公允价值与接受服务的公允价值的差额
    (三)关于在总份额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合伙人的退出及新
五、结语



本文编号:40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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