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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视阈下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调整取向

发布时间:2021-10-30 09:44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调整是中国个税改革的首要前提,为了更好地落实"一带一路"倡议,促进区域合作与共同发展,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调整宜在"一带一路"视阈下展开。从比较个人所得税半综合课税、二元课税、分类课税和单一课税四种典型课税模式的选择冲突与现实协调入手,在分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选择特征的基础上,反思中国个税课税模式的内在缺陷。于"一带一路"视阈下合理调整个税课税模式是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重构的可行方案。 

【文章来源】:广西财经学院学报. 2020,33(05)

【文章页数】:10 页

【部分图文】:

“一带一路”视阈下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调整取向


图1 个人所得税综合课税模式

模式图,综合课,个人所得税,模式


但从现实上而言,理想的综合课税模式却从未在任何国家的个税制度中出现过,即使极力标榜“人权”与“公平”的西方发达国家,其个人所得税亦未实现完全的公平,其课税模式也是对理想课税模式的部分妥协,形成一种半综合式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见图2所示。不难看出,与综合课税模式相比,半综合课税模式将一小部分长期利得人为地分离出来,辅之以比例税率,使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有所减弱。究其原因即在于,资本利得与其他所得不同,纳税人往往需要将资本持有一段时间后才能通过资本转让获取收益。对于短期内迅速变现的利得设计累进税率可以有效地调节分配、抑制投机;对于长期持有后变现的利得设计比例税率可以有效地鼓励投资、筹集资金。所以,小部分长期资本利得游离于综合课税范畴的模式设计是基于对经济运行的综合考量,也是对理想课税模式的部分妥协。

模式图,课税,个人所得税,模式


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资本要素在生产积累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日益显现,导致个人所得税半综合课税模式遭到了部分国家的摒弃。一方面,由于资本利得实现时间较长且不同资本的性质亦有所不同,对各种资本的长短期利得划分也没有统一标准,与其他所得一同课以累进税率显失公平;另一方面,资本利得的数额通常较大,累进税率的制度设计虽然有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和财政收入的扩充,但对社会资本的累积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较大的阻碍效应。公平与效率的选择桎梏促使资本利得与其他所得完全分离,对纳税人的其他所得(包括劳动所得、临时所得、投资所得等)统一课以累进税率,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对纳税人的资本利得完全让步,课以比例税率,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基于上述考虑,个人所得税二元课税模式应运而生,见图3所示。(三)分类课税模式和单一课税模式:对征管能力的综合考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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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代世界各国单一税改革的特征分析[J]. 朱为群,陶瑞翠.  审计与经济研究. 2016(03)
[4]发展中国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选择——基于巴西、印度和印度尼西亚的比较[J]. 李林木,薛迎迎,高光明.  税务研究. 2015(03)
[5]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半二元模式的选择与征管[J]. 李林木.  财贸经济. 2012(07)
[6]从国外二元所得税制的经验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J]. 卢艺.  税务研究. 2010(06)



本文编号:3466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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