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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贡赋分派到折银改革——兼论明代药材市场的形成与影响

发布时间:2022-01-03 20:28
  封建王朝历来有地方向朝廷进贡地产药材的制度。明代前期,药材均以实物形式上贡,府县分派的贡额与人口、田亩等情况有一定的关联。明中后期,为减轻地方负担,朝廷推行"一条鞭法"改革,各地土贡物品实行折银上交。由于皇家医疗对"道地药材"的需求,在太医院的干预下,药材土贡依然维持实物纳贡,但许多地方仍在县级层面实施折银改革举措,而由府及布政司采购实物解运上贡,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基层负担。药材贡赋的分派与改革实施情况,反映出明代中后期区域性药材市场正在逐渐形成,是清前期全国性药材市场发展成熟的前奏。 

【文章来源】:中国农史. 2020,39(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部分图文】:

从贡赋分派到折银改革——兼论明代药材市场的形成与影响


嘉靖《浙江通志》载各府人口、田地与药材贡额比较

药材,杭州,比例图,县志


可见,“三办”各项价银是以州县为单位,根据以前的情况核算出来。药材土贡原来由各个州县或里甲直接承担,最初均平银可能是按各承担者报告的数量进行汇总,总数自然很高。万历《杭州府志》有所记载(见图2)。图2中,药材津贴路费与正料银比率竟然达到7∶3。为了核实这一数据,笔者进一步查阅同期各县县志,却发现一些完全不同的记载。例如万历《杭州府志》载余杭县的药材银为“正料七两四钱四分五厘二毫,外津贴盘缠银一十七两六钱三分六厘”(2),但在万历《余杭县志》中,该县药材正料银为一十两三钱二分六厘,津贴路费银为三两七钱六分七厘六毫二丝五忽(3),除了具体数目不同外,最明显的是比例倒置,路费与正银的比例大致是2.4∶7.6。其他各县均存在这种情况。这说明,药材路费曾经存在大幅减征的情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兵部行〈市办药料星赴督师军前〉稿》辑注[J]. 陈清莲,胡安徽.  中国科技史杂志. 2013(03)
[2]明代时估制度初探——以朝廷的物料买办为中心[J]. 高寿仙.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04)
[3]明清时期城乡市场网络体系的形成及意义[J]. 许檀.  中国社会科学. 2000(03)



本文编号:356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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