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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制度障碍及其破解之道——一个权责配置的视角

发布时间:2022-12-08 18:51
  实现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制度目标,需要配置相应的权责。社会保险费核定权、征收权与稽核权是支撑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三项关键权力。在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下,实现税务机关全责征收尚有诸多障碍,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险费的核定与税务机关的专业分工不完全吻合,税务机关欠缺行使社会保险费稽核权的法律依据,以及社会保险费应收未尽收的责任主体与义务主体偏离。究其原因,一方面,社会保险关系对劳动关系的依附性增加了税务机关行使社会保险费核定权的难度;另一方面,社会保险人权能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能的混同影响了社会保险费稽核权的归属。真正实现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制度目标,应当调整简并以身份为基础的社会保险体系,并严格区分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能与社会保险人的风险管控权能。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全责征收语境下税务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现实障碍
    (一)社保费核定与税务部门的专业分工不完全吻合
    (二)税务机关并非社保费稽核权的法定职权主体
    (三)社保费应收未尽收的责任主体与义务主体偏离
三、税务机关全责征收障碍之成因
    (一)依附于劳动关系的社保体系要求社保费核定者甄别参保人身份
    (二)社会保险人权能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能混同
四、 权责配置机理及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法律路径
    (一)社保费征收权责配置的机理
    (二)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法律路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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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改革必要性与推进建议[J]. 汪德华.  学习与探索. 2018(07)
[3]国家权力配置的功能适当原则——以德国法为中心[J]. 张翔.  比较法研究. 2018(03)
[4]资源、激励与部门利益:中国社会保险征缴体制的纵贯研究(1999—2008)[J]. 刘军强.  中国社会科学. 2011(03)



本文编号:371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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