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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6-11-09 17:24

  本文关键词: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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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 2012-12-02 发布:  

  2012年第11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2012年第11期

  【摘要】 突发性公共事件中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特殊身份使之成为最为重要的信息源,如何完善与发展政府在重大公共突发事件中的信息公开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问题。政府应及时公开信息,以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反应力,从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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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突发性公共事件 政府信息公开 对策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本质要求,而且是公众实现民主权利的根本保证,也是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02年年底,具有代表性的非典肆意蔓延,几个月里迅速蔓延于神州大地,之所以蔓延得如此迅速,与政府未能向公众及时提供权威、真实、全面的疫情信息不无关系。事实上,类似非典的案例不在少数。近年来,封闭信息性质特别严重并且众所周知的案例还有南丹特大透水事故、中石化松花江污染事件、海城“学生豆奶”中毒事件等。毋庸讳言,我们所面临的并不是简单的对信息的瞒报、缓报、漏报的问题。
  一、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政府信息公开的作用
  1、有利于突发公共事件预测与预防
  突发公共事件预测是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首要环节。为了防止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严重影响或再次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预测在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是十分必要的,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预警机制实现了这个目的。政府在对信息的搜集、掌握、分析以及制定有效预防措施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资源优势,任何个人面对危机都是弱小无力的,只有政府才能与危机相抗衡。如果政府在危机发生前不及时公布预告信息及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那么公众将对于危机的发生一无所知,危机发生后,公众也将不知所措,不能配合政府处理危机事件,导致的后果也将是毁灭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建立健全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同时,政府信息公开也可以让公众最大程度地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的真相,及时准备,有效预防突发公共事件。
  2、有利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决策分析
  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决策是指面对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以政府为指导,媒体、非营利组织、企业与公民共同参与,在有限的时间、资源、人力等约束条件下,在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明确应急管理目标并提出解决问题方案的研究和选择过程。政府信息公开要把突发公共事件的诱因查找出来进行识别和分析,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类,确定突发公共事件来源和产生条件,描述突发公共事件特征,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影响。通过对突发性事件的不确定性和危机要素的全面考虑,对危机大小、结果范围和危害程度、持续发生的时间、发生频率等内容进行估计,最后对已经确认的风险、威胁和危险的大小及发生概率进行评价,建立管理的优先次序,以有限的资源、时间和资金来管理最严重的突发事件危机对象。
  3、有利于公众了解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真实情况,稳定社会秩序
  政府信息公开不仅与社会个体的利益休戚相关,而且对社会进步和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是回应人民主体地位、平衡权力与权利关系不可或缺的条件,也是反映国家民主政治体制成熟程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突发性公共事件公众最希望听到的就是具有权威的政府的声音,如果政府对于危机的发生不做出及时的反应,那么公众脆弱的心理底线很容易崩溃,从而将导致谣言四起,产生巨大的公众恐慌。因此,政府应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允许媒体公正介入。面对突发事件,政府应及时地把真相告知公众,增加透明度,使社会公众全面、准确了解突发事件信息,增强危机意识,协助和监督政府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4、有利于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效率
  面对突发公共事件,政府扮演着组织领导者的角色,即政府组织和动员社会人员共同应对危机,政府在危机管理中起着主导作用。政府必须进行权威的信息发布,告知公众政府正在采取的政策和措施,采取此项措施的必要性,以及要求公众如何配合,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主动配合政府实施应对措施,避免出现小道消息满天飞的不正常现象,从而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行政效率。因此,政府统一、及时、准确发布权威可信的突发事件信息有利于争取舆论主动权,把事态控制在有序的范围内。
  二、现阶段我国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1、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对公开信息的认识存在误区
  政府信息公开缺乏社会传统。由于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的历史,传统的政治文化观念影响深远,现代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从总体上来说相对比较淡薄。一方面是观念落后。我国公务员中有一部分人缺乏民主法制观念,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思想上并没有形成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义务的概念,忽视公众的知情权,对于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及时公布或刻意隐瞒。另一方面是在对信息公开的认识上存在错误思想。表现为瞒而不报,隐而不发,倾向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隐瞒事件的真实情况,淡化事件的严重程度。
  2、政府对于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公开缺乏法律保障
  中国尚未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工作仍然相对落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制约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化工作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从目前的立法状况看,由于知情权的广泛性与复杂性,中国尚未在宪法中将“知情权”明确规定为基本人权。政府信息公开措施往往被视为一种政府办事制度,被看作政府的一种职权,没有形成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普遍制度。
  3、突发性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缺乏制度保障
  获知政府信息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新闻媒体、行政机关的公报、汇编、国家机关主动告知等方式,被动地获知行政机关信息;二是通过自己的主动申请行为获知行政机关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狭窄及公开程度较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一般的界定是“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外的其他事务”,这样的界定非常不明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为例,其完全偏重于对国家机密的保护,以防范国家机密的外泄为核心。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后政府尚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一个国家的政府是一国最大的信息收集、整理、生产、应用的机构,政府掌握着一个国家80%的信息。然而由于我国政府各部门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认识、公开的形式、公开的范围、所收集的信息来源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使得各自公开的信息之间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   4、突发性公共事件中官员问责制度缺失
  问责制度在我国尚处在初级阶段,从在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后由于政府信息没有及时公开而造成的严重后果可以看出,问责制存在对官员问责制的内容、主体和客体认识不明确,问责程序不健全,问责的配套制度建设不完善等问题。因此,政府官员对于公共危机的发生总是采取一种压制、不公开的态度,官员明明知道压制信息有被查出来的后果,但只要这种后果低于公布真实信息后所引起的负面效果,那么官员还会选择隐瞒信息,或是公开迟缓、夸小虚报。
  三、改善我国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对策
  1、转换观念
  转变在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政府信息公开的思维模式。观念是制约政府信息公开的一大瓶颈,同时也是完善突发性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因此,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必须要以正确的指导思想和行政理念为根基。在突发性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及时公开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应引起公众的关注,提早预防,遏制危机的蔓延。
  2、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突发性公共事件中贯彻政府透明度原则,最为重要的是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否则,可能会因为公开性而影响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国家安全。同时,强化政府对公民知情权的尊重意识,认清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法律基础——公民享有知情权、政府方负有使公民知情权得到满足的义务。“防患于未然”是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一个基本要求,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前兆阶段,政府要及时、坦诚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使公众具备充分的心理准备和了解具体的防范措施,以便促进政府和公众的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和相互合作,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甚至把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
  3、积极进行机制创新制,保障公民知情权
  政府要设置专门的信息管理和发布机构,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与咨询发布体系,采用多种手段和方法,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如政府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热线电话等。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应急联动和整体应急反应能力。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信息系统是实施应急预案的工具,是基于先进信息技术、信息系统和应急信息资源的由软硬件结合形成的应急保障技术系统,具备风险评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动态决策、综合协调、应急联动与总结评价等功能。
  4、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一则要明确规定政府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公布信息不准确、不及时或拒绝公布信息等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严格落实。二则要设定各种权利救济机制,不仅要规定国家应赔偿个人或组织因政府不履行公开职责而导致损失的责任,而且还要赋予公众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司法审查的权利。具体而言,危机管理法制应建立健全比常态法制更为积极、严厉的政府行政责任制,督促政府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信息,有效防止玩忽职守、不恰当履行公开职责等现象发生。因此,突发性公共事件中必须优化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大力加强官员问责制度自身建设,完善官员问责配套制度建设,消除体制性障碍。
  四、总结
  政府信息公开可以提高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和配合,从而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行政效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政府责任突显,全社会要在政府的主导下,形成一个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合力。在这个合力中,政府是控制事态的关键性因素,其中社会公众的理解和配合是决定性因素。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使政府在突发事件中处于主动地位,有利于控制事态在有序的范围内发展。政府在突发事件应对中掌握的事件信息往往最多、最全面。因此,增强突发事件信息的透明度,主要责任在于政府,关键是要强化政府在这方面的义务,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促使政府及时准确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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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曹丽萍:从“非典”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开[J].中国公共卫生,2003(7).
  (责任编辑:胡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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