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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信息、商品化与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1-06-29 15:32
  数据信息时代的来临让现代个人信息利用机制发生巨大变革,信息数据技术和精准营销商业模式带来独特的个人信息商品化现象,自发形成的信息数据交易市场缺乏制度意义的财产权基础。信息数据交易市场的失灵现象凸显使构建个人信息财产权有其必要性,现代财产权制度的变化、立法趋势以及信息数据社会化的核心方式变化让个人信息财产权具有形成可能性。信息数据商品化背景下的个人信息财产权运行必须结合现有的信息数据的市场机制,将个人信息财产权限定在信息大数据范畴,并按初级信息市场和二级信息市场分类进行信息财产权设置。应采取个人信息的专门立法模式,以"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为思路设置个人信息财产权,并细化个人信息财产权的运行规则。 

【文章来源】:改革. 2019,(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研究缘起:个人信息的商品化
    (一) 个人信息数字化带来的商品交易现象
    (二) 个人信息商品化的社会核心基础
    (三) 个人信息商品化的财产权基础与初次分配理论
二、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一) 个人信息商品化具有典型外部性
    (二) 成本-收益理论视角下信息持有者的非对称关系
    (三) 制度博弈均衡观下设置个人信息财产权的必要性
三、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的可行性
    (一) 财产权发展具有时代性
    (二) 确立数据信息财产属性是立法趋势
    (三) “知情+许可+财产”的关联可成为信息数据社会化的核心方式
四、信息数据商品化中的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
    (一) 个人信息财产权行使需结合现有市场机制
    (二) 个人信息财产权应限定在信息大数据范畴
    (三) 建立个人信息财产权分类运行规则
        1. 隐私个人信息权和非隐私个人信息权
        2. 分类信息市场下个人信息财产权的分类保护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个人信息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理论分析[J]. 高志明.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2]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重构[J]. 范为.  环球法律评论. 2016(05)
[3]制度形成的博弈分析:一个理论框架[J]. 崔向阳.  浙江社会科学. 2005(02)

博士论文
[1]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研究[D]. 李媛.西南政法大学 2016



本文编号:3256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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