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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法定管理性义务研究

发布时间:2021-02-20 07:31
  在网络食品交易呈现多方位、全面化、高速度发展的同时,食品安全成为各界纷纷关注、并最终影响网络食品交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性、关键性因素。探讨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义务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定管理性义务与约定管理性义务之间,彼此各异,但又存在着相互依存、有所交叉的关系。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服务于网络食品交易市场自治监管、相应的法定管理性义务,既不能完全归入公法上的监管义务,更不能完全归入私法义务,而应是公法义务与私法义务之间的一种中间形态,即上述法定管理性义务具有一定的公法义务和私法义务相结合的意味。笔者更愿意将其称之为安全管理义务,以此区别于公法的行政监管职责与私法上的合同义务。其责任内容及界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主体审查义务的履行上,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原则上承担审慎审查义务;在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检查义务履行上,平台提供者不承担一般性经营行为检查义务,但应承担适度的在线巡查;在网络食品交易信息的检查义务上,平台提供者同样不承担一般性信息检查义务,但对于狭义的明显违法食品交易信息以及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公示信息的合法性问题,应当... 

【文章来源】:北京工商大学北京市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2 国内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1.4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2章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及法定管理性义务的范围
    2.1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类型及特点
        2.1.1 一般网络食品交易平台
        2.1.2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交易平台
    2.2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
        2.2.1 网络交易平台的性质
        2.2.2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法律地位界定
    2.3 法定管理性义务的范围界定及其与约定管理性义务的关系
第3章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法定管理性义务性质及其特殊性
    3.1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法定管理性义务的性质分析
        3.1.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义务性质的主要学说
        3.1.2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法定管理性义务的性质
    3.2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与普通商品交易平台义务的对比
        3.2.1 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的共同点
        3.2.2 网络食品与普通商品交易平台提供者法定管理性义务的区别
第4章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法定管理性义务的内容及界限
    4.1 主体准入审查义务
        4.1.1 主体准入审查义务现行立法
        4.1.2 主体准入审查义务的一般原则与例外情形
    4.2 网络食品交易行为及信息检查义务
        4.2.1 食品经营行为的适度检查义务
        4.2.2 食品经营信息的在线巡查义务
    4.3 违法行为的发现义务
        4.3.1 发现义务的判断标准
        4.3.2 严重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
    4.4 违法行为的报告、制止及停止平台服务义务
    4.5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法定管理性义务的特殊问题
        4.5.1 是否应承担实地审查义务
        4.5.2 是否应实行操作过程监控
        4.5.3 外卖送餐员的管理
第5章 不履行法定管理义务的民事责任
    5.1 归责原则
    5.2 未履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信息审核及提供义务
        5.2.1 承担责任的行为要件
        5.2.2 不能提供经营者信息的认定
    5.3 未履行检查义务及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义务
        5.3.1 承担责任的行为要件
        5.3.2 未履行发现、检查义务的认定
结论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致谢



本文编号:304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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