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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前期差错自愿性更正动因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24-03-24 13:00
  <正>我国现有会计准则及会计法规没有对前期差错更正时间作出强制性规定,默认为发现差错时更正。因此,上市公司往往是发现了前期差错不更正,直到监管部门查出差错才更正,或是出于其它目的才更正。上市公司的这一行为,违背了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要求,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获得的会计信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样本选取
    1.样本分类的调整
    2.增加样本可比性的调整
二、数据来源
三、实证研究
    (一) 研究假设
    (二) 研究变量的定义
    (三) 研究模型
    (四) 实证分析
        1. 单变量分析
        2. 多变量分析
四、结论与建议
    (一) 结论
        收益质量假设在单变量检验和多变量检验中均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难度较大, 我国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整体偏低, 因此, 要从一个企业的财务报表上得到完全正确的经营现金净流量的金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然而收益质量是根据经营现金净流量计算得来的, 所以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现金净流量并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出该上市公司的收益质量, 本文认为这是收益质量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的原因。
    (二) 建议
        1. 加大上市公司外部监管力度。
        2. 分别处理影响程度不同的前期差错。
        3. 加强会计人员的独立性。



本文编号:3937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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